房屋結構改造維修方面
案例一、設計本“一衛” 業主改“兩衛”
案情:樓上業主顧某在房屋的儲藏室內擅自安裝了電動抽水馬桶、洗臉盆,改變廢水立管的下水三通,致使樓下業主王某儲藏室內的儲柜及物品受損。物業管理部門兩次向顧某發出整改通知,責令其拆除私裝物,未果。
問題:顧某能否在自己的房屋內添裝衛生設備?
判決:顧某在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拆除電動抽水馬桶、洗臉盆,按房屋的原始結構圖,將廢水立管的下水管恢復原狀。
依據:《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住宅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其業主應當征得相鄰業主、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并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其房屋時,必須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和功能。顧某擅自在自己房屋的儲藏室內私裝電動抽水馬桶和洗臉盆,轉換了廢水立管的下水三通,使儲藏室成了衛生間,改變了房屋的使用性質,使得樓下業主王某的房屋滲水,顧某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案例二、外墻開一窗 大樓留一疤
案情:住在19樓的業主衛某,在自己物業內衛生間的東墻開窗,將厚厚的外墻打穿。物業公司多次上門加以阻止,衛某不聽勸阻,繼續施工安裝窗戶,致使19層到底層墻面被泥漿污染。物業公司只得將衛某告上法庭。
問題:自己的物業是否就有權隨意破墻?
判決:衛某在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拆除東墻上的窗戶,恢復原狀;清洗19層到底層因破墻開窗引起的墻面污染。
依據:《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和破壞房屋外貌。”
作為一個業主,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小區物業管理公約。衛某擅自在自己的房屋東墻破墻開窗,并由此造成外墻面的污染,嚴重損壞了房屋的承重結構,破壞了大樓的外貌,影響了周邊的環境。物業管理公司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及小區管理公約對衛某采取制止措施,維護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案例三、巨型浴缸入室 房屋不堪其重
案情:業主顧某購買了一只占地面積約8.9平方米,可放水約4.2噸的巨型浴缸,準備安裝在其居住的第29層的物業內,遭到了周圍業主的強烈反對。物業管理公司向有關專家進行了咨詢,以房屋樓板無法承受浴缸使用時的重量為由,制止顧某吊裝巨型浴缸。
問題:購置財產是否都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業內?
判決:顧某要求將自己所有的浴缸搬入自己物業內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依據:《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維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對裝修住宅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發現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行為,應當勸阻制止。”
公民只能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自由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個人財產的權利。應當本著安全、合理的原則使用物業,并遵守法律、法規及業主公約的有關規定。長期使用巨型浴缸必然對大樓的樓板強度及承重結構造成危害,使大樓存在潛在的安全隱患。同時還應當顧及相鄰各方的利益,以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權益為前提,否則應加以必要的限制。
房屋租賃引起的糾紛
案例四、租住戶搬出部分家私而沒有業主書面許可怎么辦?
去年9月18日,某花園B棟5樓F座的一租住戶想要搬出一部分家私。他千方百計聯系此時正在國外的業主,但就是聯系不上。按照管理規定,租住戶搬出家私,必須有業主的書面許可,而沒有業主的書面許可,管理處不予放行(這一規定有必要,現實中確發生過個別租住戶拖欠業主房租、搬走業主家私而偷偷溜之大吉的事情)。急于搬出家私的住戶萬般無奈,找到管理處領導,懇請給以特殊照顧。
管理處的領導考慮,若簡單放行,恐怕損害業主的利益;若拒不放行,又會使住戶感到不便(租住戶和業主同樣都是物業公司的服務對象,兼顧二者利益應為物業管理所必需,絕不能只對業主關心倍至,而對租住戶冷若冰霜)。于是鑒于租住戶只是搬出部分家私,提出了一個變通辦法:租住戶列出所搬出家私清單,并暫交與家私價值相當的押金,管理處做好記錄,并出據收取押金的收據,一旦租住戶能夠提供業主的書面許可,管理處立刻全額退回押金(這一辦法可取,但前提是要讓其正確理解,否則容易引起紛爭)。這位租住戶覺得管理處的建議合情合理,便欣然接受。
時隔不久,該住戶拿到了搬出家私的業主書目許可。在到管理處換取押金時,還對管理處既對業主負責又為住戶著想的做法贊許有加。
點評:執行規章制度必須一絲不茍,但一絲不茍并不等于死咬住條條框框不放。正確的做法應當是把握住規章制度的基本精神,把原則性與靈活性結合起來
設施設備損壞方面
案例五、空調室外機毀壞 物業公司有無責任
王女士:我在某小區買的房子,裝修后一直沒去住,空調也沒開。前兩天小區物業通知我說,我家空調室外機著火燒毀了。我認為這是物業公司保安人員失職造成的,要求他們賠償,可他們說責任不在他們。請問他們到底有沒有責任?律師分析:要分清責任,首先要弄清楚空調外機著火的真正原因。分兩種情況:第一,如果是空調外機自身的質量問題而引起的自燃,根據《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業主可以找購買空調的商場或生產空調的廠家進行維修或退換;如果該事故給自己或他人造成損害,可以要求商場或廠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商場和廠家是承擔相互連帶責任的。第二,如果不是質量原因而是外界原因造成外機著火,除法定的不可抗力的情況外,小區的物業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里的不可抗力指的是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突發事件,物業管理人員無法采取保護措施或者是已采取保護措施而無效果的情況。因為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是平等主體的服務合同關系,為業主提供完善的物業服務是物業公司的約定義務,保護業主的財產不受他人侵害自然是物業服務的內容之一。尤其是空調外機,它完全是屬于業主私有財產,但又由于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促使它要放置在公共的空間里,所以它必然是物業公司保護業主財產安全的重點。如果由于物業公司的保安人員沒有盡其工作職責,而使第三方對外機造成損害的話,物業公司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在賠償業主后,可以向第三方行使追索權。因此,如果您有確實的證據證明著火的原因是第三方人為的,并且小區的保安也沒有盡看管的義務,您完全有權利要求物業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物業公司要是拒絕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