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某創業物業公司在沒有與某物業中心將物業工作交接清楚的情況下就撤離了中黎科技園物業,造成了某物業中心的損失及無法正常的開展小區物業工作,故某物業中心將上地創業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辦理交接手續、拆除違章建筑,以及給付電費16萬余元和利息266.94元。
原告某物業中心訴稱,2007年6月,中黎科技園業主委員會與某創業物業公司終止了物業管理合同。2007年6月28日,原告應中黎科技園業主委員會的邀標與其簽訂了物業管理合同。2007年6月30日,原告與某創業物業公司進行了物品交接,并對用電進行了核對,雙方認可數為2855200度,未用電為211187度,以業主每度0.8元計算,未用電總金額為168949.6元,雙方對此數額做了核對和記錄。但當某創業物業公司對總表數確認蓋章后,便到供電公司聲明7月1日起不再管理中黎科技園交納電費事宜,并注銷了其和供電公司繳費的銀行帳戶。因小區業主向物業公司買電,電費再由物業公司統一向供電公司交納,而某創業物業公司并未將未用電的費用交納,為了中黎科技園不因欠電費而被停電所以原告交納了未使用電費168949.6元。
而且某創業物業公司在沒有交接清楚的情況下撤離了物業,造成原告無法正常提供業主服務。此外,某創業物業公司在管理期間占用的設備層及公攤面積的違章建筑,也無法保障原告未為小區正常供暖和停車使用,應立即拆除。原告與某創業物業公司多次協議未果,故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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