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福建省龍巖市一家房地產公司不僅不按時交房,反而要求先交物業管理費才能拿到房屋的鑰匙和房產證。日前,這一行為被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判屬違約,并要求給原告付逾期交房補償費2.2萬元。
2003年8月3日,龍巖市市民吳先生與一家房地產開發商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為21.5萬元,吳先生按合同約定付清了購房的首付款,其余按商業貸款進行按揭。
2003年10月1日是原定的房屋交付時間,但過a了2年多,吳先生卻仍未能拿到房屋的鑰匙。吳先生多次與房地產公司交涉,房地產公司卻稱房產證已辦好,要想拿房屋的鑰匙和房產證,吳先生須先交物業管理費。
2006年3月9日,吳先生向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以房地產公司無正當理由延遲交房違反合同約定為由,要求判令被告交付房屋和有關權屬證書,并按合同約定按日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
新羅區人民法院日前對該案進行了開庭審理,并主持原被告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雙方約定合同繼續履行,房地產公司給付逾期交房補償費2.2萬元。
據主審法官介紹,根據我國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和《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物業管理費是指具備資質管理條件的物業管理企業提供與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在商品房買賣中,房地產公司以交納物業管理費作為交付房屋的前置條件無法律依據。在無不可抗力的情形下,房地產公司延遲交房屬違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