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宣傳委員黃先生“不忍獨睹”主任、財務的“貓膩”,揭竿而起,寫下“洋洋”告示,張貼在小區內并發往業主信箱。7月16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黃先生應在小區東大門的宣傳欄內張貼書面聲明,向李先生和赫女士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各1000元的一審判決。
李先生和赫女士分別為一小區業委會主任和財務委員,黃先生為宣傳委員。2006年12月12日,黃先生在小區東大門、南門、北門、居委會門前的業委會宣傳欄內張貼告示,標題為“業主維修基金不斷流失的真相”,副標題為“揭示現業委會主任李××、財務委員赫××的貓膩”。內容稱兩人在未作任何通知和無相關法規依據的前提下,擅自以業委會名義動用業主維修基金,將其中的5%作為獎金發給物業。有許多業主說:這種行為實質是洗錢,明目張膽的把屬于業主的錢裝入自己的腰包中。告示還“揭發”了李先生、赫女士擅自決定對主干道西側路燈進行更換的“事實”。
告示張貼后,因被物業工作人員撕掉,黃先生又在告示左下角用紅筆注明“不準撕!否則以同謀者承擔責任追究!”后繼續張貼在相同位置,又被撕下,如此反復至12月16日止。之后,黃先生印制了相同內容的告示1400份,并將其中的1200多份投入小區各業主信箱內。
今年初,李先生和赫女士以名譽受損為由提起訴訟,均要求判令黃先生捏造事實、手段惡劣、情節嚴重,誹謗侵權成立,判令黃先生在相應的范圍內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對黃先生告示中關于李、赫兩人的行為內容是否屬實,法院作了調查分析。根據查明的事實,物業確實領取了停車費的5%作為獎勵。但經業委會會議決定,會議記錄中有除黃先生外的六位業委會委員簽字,并作了公示,可見此事系集體行為,非黃先生在告示中指稱的“擅自”行為,其指稱不實。關于路燈改造工程系物業發包,并未見有私下找人進行承包的行為,有關房管辦在其指導意見中稱“沒有發現有違反使用維修基金操作程序的行為”,可見黃先生在告示中所言“私下找人進行承包”不實。告示中既然提到“許多業主”說法,根據值班日志記錄,部分業主就停車費一事所反映的情況并非如黃先生在告示中所稱“洗錢”、“把業主的錢裝入自己腰包”,故不予采信;黃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說明其在告示中所提到的“許多業主”的說法的來源,故應為不實之言。黃先生雖稱系行使業委會宣傳委員之責,但其在告示中的落款卻為“業主黃××”,可見系其個人行為。
本案系名譽權糾紛,故業委會在上述事項中是否有違規行為不在審理范圍內,黃先生如對業委會的行為有不同意見,可依法另覓途徑解決。綜上,黃先生在告示中所指稱的行為不能成立,其亦未能說明在告示中所言“許多業主”說法的來源,其將上述內容以張貼告示、散發至業主信箱的方式予以公布,已構成侵害名譽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需要指出,即便黃先生能夠說明業主說法的來源,其在未經證實的情況下即在告示中予以轉述,客觀上必然造成受眾產生李先生和赫女士有“洗錢”等行為的認識,亦應屬不當之舉。
法院認為,告示張貼在小區公開場合,且散發至小區各業主信箱,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廣泛,客觀上使業主產生誤解,對身為業委會主任和成員的李先生和赫女士開展工作必然產生不利影響,后果較為嚴重,故黃先生應在相應范圍內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黃先生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涉及到人格尊嚴,對他人精神造成損害,后果較為嚴重。但李先生和赫女士主張的金額過高,應根據精神受損的程度、和黃先生侵權的過錯程度、侵權的范圍等因素酌情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