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存在許多問題,萬潤家園五名業主依據《物權法》將小區業委會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今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五名業主認為,業委會于2006年12月10日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將本小區車位出租收入80%以上分配給物業公司,還決定本小區電梯廣告、地下空間出租利潤及其他受益于物業公司四、六分成。這個約定背離了北京市有關規定,侵害了小區業主物權人的合法權益。
五名業主指出,物業公司以節能為名違反合同關掉將近小區1/2的道路及景觀照明燈和地下車庫2/3的照明燈,在小區道路內認可并指使長時間亂停車并且亂收費,只為侵占業主共有道路而增加收入,應當扣除相關費用后將這些占用的公共資源返還給全體業主。
五名業主還指出,業委會與物業公司2005年4月10日所簽訂第一份《物業服務合同》,由于當時的業委會沒有合法資格,已經侵犯了業主的知情權,沒有無合法性。
業委會認為,這屆業委會是第二屆。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通過業主大會的授權,對原合同個性的內容也是經過小區里進行公示,并召開業主大會,是由小區的絕大多數業主共同同意授權業委會和物業公司簽訂的相關的合同,合同相關內容以及修改合同的內容,均在小區進行過公示。業委會認為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符合法律的程序。把所有內容在小區進行公示,業委會和物業公司對原合同修改內容,也在小區進行公示。所有這些東西經過業主大會的表決,簽訂的合同也經過了在小區進行公示,簽合同的過程也進行了公示。不存在原告方所說的這些內容。
物業公司則認為,物業于2005年4月10日和2006年12月10日與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簽訂了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不具有合同法規定的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所撤銷的要求,原告請求撤銷該合同內容無法律依據。
由于雙方分歧較大,法庭沒有當庭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