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東在居住的上莊家園小區內被殺,死者小東的父母認為小區物業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才導致命案發生,將北京興建物業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76983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山后法庭受理了此案。
原告于先生夫婦訴稱,2004年8月5日,兩原告與其獨子小東(化名)入住上莊家園小區。被告興建物業管理中心為該小區的物業管理企業,雙方形成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根據相關約定,被告應當為原告提供安全的居住環境,安排保安人員負責小區的安全保衛,維護小區公共秩序,以保障該小區業主的人身和各項財產的安全。
2007年5月10日晚8時,小東在小區內被人殺害。兇手郭某因與被告聘請的小區保安隊指導員呂某發生感情糾葛,帶一長刀到上莊家園找呂某挑釁,呂某明知對方有備而來,有人身危險,卻沒有采取任何保衛安全的措施,放任其行兇,導致小東受害。
原告認為,呂某身為該小區保安,置業主的生命安全于不顧,是一種嚴重的失職行為。而兇手之所以能持刀順利進入該小區,并在追殺小東的過程中沒有保安來制止,全因被告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在聘用保安人員方面存在嚴重過失,在履行物業管理合同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小東在自己長期居住的小區內被故意傷害致死,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即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共計192458.5元)。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損失的40%,即76983元。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