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居間合同糾紛,呂某、柴某將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本網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鏈家公司未履行墊資義務構成違約,判決其支付呂某4萬余元違約金。
2007年8月,經鏈家公司介紹,呂某與柴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同年11月,呂某、柴某、鏈家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柴某代替呂某償還房屋銀行貸款逾期款及因為逾期所產生的其他款項;呂某向鏈家公司提供辦理轉按揭業務所需全部證件、資料,及時向原貸款銀行提交提前還款及解除抵押申請,并獲得原貸款銀行書面同意,將還款日期提前告知鏈家公司。柴某應將購房款總額全部劃付到鏈家公司指定帳號。鏈家公司接受呂某委托,負責辦理相關申請手續、提前還款、解除抵押等手續。非因鏈家公司原因導致無法辦理的,其不承擔責任。若呂某、柴某違反本合同約定,呂某應在鏈家公司通知后三個工作日內將鏈家公司墊付的相關費用退還,給守約方造成的相關損失均由違約方承擔。若因鏈家公司違約,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呂某、柴某均無需支付代理服務費,同時鏈家公司向呂某、柴某支付與貸款委托服務費等額的款項作為補償。呂某、柴某、鏈家公司均未按上述合同及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后呂某起訴到一審法院稱,鏈家公司、柴某不履行墊資義務,以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居間服務合同及補充協議,鏈家公司支付4萬余元違約金。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呂某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在合同履行中,鏈家公司沒有墊資構成合同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呂某要求鏈家公司按補充協議的規定,支付違約金,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呂某主張柴某違約,證據不足。據此,我院依法改判鏈家公司支付呂某違約金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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