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以為自己已經將供暖費足額交納,卻因房高超過4米,被供暖公司告上法庭索要雙倍供暖費。近日,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供用熱力合同糾紛案件,最終判決支持供暖公司的訴訟請求。
張某的門臉房面積為476.2平方米,該房屋由某供暖公司負責供暖。張某已給付供暖費7854元。某供暖公司以張某應按照北京市物價局的規定加倍給付供暖費,供暖費為每平方米33元,起訴要求張某給付剩余的供暖費7854元。在審理中,雙方對文件中“對供暖單層建筑高度超過4米和簡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熱的加倍收費”規定的理解產生爭議。法院經咨詢相關部門,單層建筑高度系層高,從下層地板面或樓板面到上層樓板面之間的距離,包括混凝土的厚度,混凝土最低厚度超過10厘米。經法院現場勘查,該房屋從地板面至二層混凝土下底面的垂直高度為3.97米。
法院認為,北京市物價局文件規定“供暖單層建筑高度超過4米的加倍收費”,現張某所有的房屋從地板面至二層混凝土下底面的垂直高度為3.97米,加上二層樓板混凝土的厚度,單層建筑高度超過4米,故張某應當按照規定加倍給付供暖費。現張某僅給付供暖費7854元,故法院支持某供暖公司要求張某按照面積476平方米、加倍收費標準給付剩余供暖費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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