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光小區是個新建的住宅小區,共有居民約3000戶。1997年3月,小區居民為有效的管理小區的物業,并充分地體現業主的意愿,根據住宅管理的有關規定,成立了虹光房屋業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業委會)。本小區居民盧某經業主代表大會推選,擔任業委會執行秘書。同時,居民們根據有關規定,籌集交納了小區房屋修繕獎金00萬元,交給新成立的業委會,具體保管及使用事務則由業委會秘書盧某負責。同年7月,業委會討論決定,鑒于小區新建,修繕業務將在數年后才會發生,因此將200萬元房屋修繕費通過儲蓄手段爭取升值。于是,作為執行者的盧某托朋友顧某、崔某,與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上海辦事處(以下簡稱中創公司)某部門經理樓某聯系,欲將200萬元房屋修繕基金存入該公司,中創公司則許諾給予22%的存款年利率。盧某得悉中創公司開出的利息條件后,即瞞著業委會向顧、崔表示,業委會中要11%的年息,另11%的利息款。盧、顧、崔三人經過密謀策劃,最后商定:為了能夠將那11%的年息款瞞天過海地私分,由顧某開辦的上海眾匯實業有限公司與中他公司簽訂所謂的咨詢中介合同,中他公司則以支付咨詢費的方式將11%的年息款(約44萬元),在虹光業委會將200萬元存入中他公司的同時,直接支付給顧某的基金存儲的年息為115。事后,盧某在44萬元贓款中分得25萬元,余款被顧、崔分占。盧某最后經一審、二審判決,以職務侵占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年。
評析:
住宅小區業主管理委員會是一種新出現的組織形式,房屋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又是一個新的課題,所以在法律使用上,存在以下爭議問題:業主管理委員會是否適用刑法第271條規定,是否符合“其他單位“的性質;盧某的犯罪行為是否利用其職務之便?其業委會的執行秘書屬于什么職務類型?被盧某侵占的資金雖然是由虹光小區出資的,但是否符合刑法上規定的貸?眾匯公司與中創公司簽訂的咨詢中介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可以作出以下分析:
1.業主管理委員會系經國家行政主管機關批準合法成立的自治管理組織,且對物業維修基金有籌集,使用和管理的職責,符合刑法中規定的“其他單位”;
2.盧某聯系和經手將200萬元房屋維修基金存入中創公司,是根據業委會的決定,并以其執行秘書的身份而實施的一項特定的職務行為,可以確認為利用職務之便;
3.房屋維修基金的所有權屬業主們所有,業委會負責對房屋維修基金的集中管理和使用,根據刑法第91條第2款的規定,視為公共財產。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售房單位代為收取 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第7條規定:維修基金閑置時,隊可用于購買國債或者用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第18條規定:維修基金代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維修基金或者造成維修基金損失的,由當地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本案中的維修基金系由居民籌集交納,從法律上講,屬全體居民共同共用,盧某侵占維修基金的行為造成了維修基金的損失。
4.眾匯公司與中創公司簽訂的咨詢中介合同是虛構的形式,是犯罪嫌疑人為了非法占有房屋維修基金的利息款而惡意串通的采取的犯罪形式。我國原《經濟合同法》第7條和現行的《合同法》第52條均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的合同無效。該咨詢中介合同應視為無效合同。
鑒于以上理由,盧某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關于職務侵占罪的犯罪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