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將其訴至法院要求給付。而業主認為原告物業公司管理不當,收費標準不一、別墅區內業主出現過被盜情況致使自己無安全感且衛生不達標,因此拒絕支付,近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決被告業主給付原告物業公司物業服務費人民幣七千零九十六元八角。
原告北京某物業管理中心訴稱,被告郝先生購買并居住在順義區某別墅區13號別墅,由原告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業服務包括:保安、綠化、保潔和生活垃圾清運。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為2元/每建筑平方米/每月。按照此標準被告每月應向原告交納物業管理費591.4元。原告采取上收費,即每年1月10日前收取當年物業管理費。被告欠原告2007年度12個月的物業管理費,累計欠費7096.8元。經原告催要未果,故起訴要求被告立即給付拖欠原告2007年度的物業管理費7096.8元并負擔案件受理費。
被告郝先生辯稱,其與原告沒有簽訂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書,被告對物業服務的項目、標準都不清楚,物業每年收取的費用標準不一,而且還不給被告開正式發票;被告不知原告是如何入住的小區,物業公司的公章曾進行過更換,被告也不知道物業費應當交給誰。此外,物業管理不到位,比如:小區內沒有保安,導致2007年8至11月份期間,B區11號別墅被盜,使業主居住在小區內沒有安全感;小區內的綠地黃土裸露,垃圾無人清理,衛生不達標;原來開發商承諾的休閑場地現在全部蓋成了房子。綜上所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郝先生系順義區某別墅區13號別墅的業主,該房屋建筑面積為295.7平方米。原告物業公司是于2005年9月接管該別墅區物業管理的企業,具有相應的資質。現該別墅區未成立業主委員會。原告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標準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2元,并向該小區業主進行了公示:“我別墅區屬于高檔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為公共性服務,即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衛生保潔、保安、綠化等費用。收費標準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建筑平方米2元(其中保安費1元、保潔費0.5元、綠化費0.4元、生活垃圾費0.1元)。新的收費標準開始執行時間為2005年1月1日;2005年以前的收費標準按照物業中心與業主約定的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收費時間為每年的1月15日前收取當年的物業服務費。”
在本案審理中,郝先生所持的辯解,因證據不足,不能證明原告所提供的管理服務質量與相關規定的標準之間存在明顯差距,故不能成為拒絕繳納物業費的理由。原告要求郝先生給付2007年度物業費,應予支持。綜上所述,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郝先生給付原告物業管理中心2007年度物業服務費人民幣七千零九十六元八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