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得到開發商提供的符合規定的房屋實測面積,趙女士等14位美麗園業主一紙訴狀把美麗園的開發商--北京東方鴻銘房地產開發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東方鴻銘公司支付違約金并提供有資質的測繪部門出具的房屋實測面積數據的正式報告。近日,海淀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根據14位作為原告的業主與東方鴻銘公司在合同的約定有所不同,法院對不同業主訴東方鴻銘公司的個案判決結果也不盡相同,其中兩名業主得到的判決結果是:東方鴻銘公司支付給業主違約金1.5萬余元,同時,東方鴻銘公司應向業主提供有資質的測繪部門出具的房屋實測面積數據的正式報告。據悉,這是本市房地產官司中,首例業主因實測面積狀告開發商勝訴的案件。
-開發商應于2000年12月18日交房
2000年6月3日,趙女士與東方鴻銘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內銷商品房預售契約。合同第5條約定,“甲方(東方鴻銘公司)向乙方(趙女士)交付房屋時,應同時提供測繪部門實測面積數據,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為2000年12月18日”。第8條規定,“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將房屋交付給乙方時乙方有權向甲方追交違約金。違約金支付時間自2000年12月19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延期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金額的萬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實測面積的提交被列入補充協議
2000年12月21日,東方鴻銘公司又與趙女士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其中主要對實測面積進行了約定。“甲方承諾在與乙方進行最后房款結算時,若實測面積大于簽約面積,不再收取多出部分的房款,若實測面積小于簽約面積,保證實測面積結果出來后10日內將多收部分的房款返還乙方,同時承諾實測面積自交房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逾期按甲方逾期交房處理。乙方同意本次入住暫按合同面積辦理入住手續,且不以甲方尚未出具實測面積數據作為甲方按期交房的理由”。
-開發商的實測數據不是正式報告
2001年4月5日,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場一處向其局信訪辦公室發文,內容如下:“北京東方鴻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海淀區五棵松路20號建設的美麗園小區一期1號至19號樓于2000年8月前分批取得了北京市內銷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該公司提交的美麗園建筑面積分攤部位,在市國土房管局市場一處備案(見附頁),并在海淀區房屋土地管理局交易管理科備案。經部分業主反映有關問題后,市國土管理局權屬處已告知海淀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產權管理科予以改正美麗園一期1號至19號樓的測繪,以在市國土管理局市場一處備案的材料為準。
2001年6月25日,海淀區房管局書面通知東方鴻銘公司,“你公司開發的海淀區五棵松路20號美麗園小區一期1號至19號樓房的公用面積分攤,請以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場處的備案材料為準。”在法院審理中,東方鴻銘房地產公司提供了一份北京市海淀區房屋土地管理局測繪隊出具的房屋土地測繪技術報告書。經法院向海淀測繪隊調查證實,東方鴻銘房地產公司出具的報告書,不是正式的報告書。這份報告書是煤炭三廠為和開發商分利潤,從海淀測繪隊要走后私自交給東方鴻銘房地產公司的。海淀測繪隊沒有給東方鴻銘房地產公司出具過商品房面積實測數據報告。再有,該測繪隊正式的報告書封面上有日期和公章,商品房銷售面積明細表上蓋有供圖章。東方鴻銘房地產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報告是一份復印件,上面只有一枚海淀測繪隊的公章,封面上沒有日期和公章,明細表上亦沒有供圖章。
法院認為,趙女士與東方鴻銘公司簽訂的購房契約與補充協議都屬合法有效,東方鴻銘公司沒有按協議規定向趙女士提交正式的商品房面積實測數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開發商被判輸官司
法院對趙女士與東方鴻銘公司的“實測面積案”一審判決結果是:
一、北京東方鴻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趙女士違約金15522元。
二、北京東方鴻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趙女士提交有資質的測繪部門出具的關于北京市海淀區五棵松路20號美麗園小區房屋實測面積數據的正式報告。逾期不予提供,每延期一日,按趙女士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萬分之一向趙女士支付違約金至實際提供之日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