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成立按以下規定進行組織和籌備:
1.《條例》施行前已組建的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條例》要求,在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街道辦事處)和區縣國土房管局指導下,與社區居委會共同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業主委員會;或經業主大會同意,將原物業管理委員會變更為“業主委員會”,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將《物業管理委員會章程》修訂為《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業主公約》。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前,原物業管理委員會不得履行《條例》規定的業主大會的職責。
2.新建和已建成的商品房(包括經濟適用房)入住率超過50%的或入住率不足50%但首戶入住已滿兩年的物業管理區域;公有住房出售率超過50%的物業管理區域,應當盡快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分期建設住宅物業的相對獨立區域,也可參照本意見成立業主大會。
住宅物業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由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業主代表、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單位,以下同)、社區居委會組成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由籌備組組成單位按照業主自薦、推薦的形式在充分聽取業主意見基礎上確定。非住宅物業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組成。
籌備組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籌備組應在30日內組織完成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工作,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區、縣國土房管局對籌備組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3.物業管理區域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業主代表應將全體業主一致同意不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決定報送街道辦事處和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