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主叫板房市“潛規則”,一審被駁回后遞交上訴狀
    “不預繳3個月物管費,你就不能拿新居鑰匙。”業主周先生為此和開發商“較勁”。近日,渝中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開發商承擔延期交房違約金1.3萬余元。但周先生“要求開發商交鑰匙”及“潛規則違約”的訴求被駁回。昨日,周委托律師遞交了上訴狀,要求開發商立即無條件交付房屋鑰匙,并賠償逾期交房違約金234942.2元。
    業主起訴
    交房強收物管費
    周先生今年64歲,是杭州某機關的退休干部。2003年4月29日,周以女兒張曉艷的名義與重慶渝亞房地產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渝亞房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花了743488元,買下了渝中區五一路帝都廣場B塔19-4房屋一套,首付房款30%。根據合同規定,該套房屋交付使用時間為2004年5月28日。
    2004年初,周將余款一次性付清。同年9月2日,周到售房部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我當時就發現有兩大問題,一是他們要求我直接和物管公司辦交接;二是物管費每平方米高達3.2元,必須預繳3個月才能拿鑰匙。”周稱,他是在開發商處買的房子,應在開發商處辦交接;物管費比當初售房時承諾的每平方米1.5元高了許多,雙方為此僵持不下,周沒能拿到新居鑰匙。
    一審判決
    證據不足駁回訴求
    2年多來,周先生往返杭州和重慶11次,僅有據可查的機票和住宿費就近6萬元。由于周拒絕向“不繳物管費,不交鑰匙”的潛規則妥協,雙方始終未能達成諒解。向有關部門反映無效,周委托重慶市消委維權律師賀天強遞交了訴狀,要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確認開發商單方違約,承擔逾期交房違約金234942.2元。
    10月8日,渝中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購房合同有效,開發商遲延交房,承擔違約金13382元;因業主舉證不充分,駁回其有關“潛規則”的訴求。承辦法官稱,現有證據不能說明周先生接到通知后前往收樓的事實,因而“不交物管費就不交鑰匙”的問題就無從談起。
    原告代理人
    這是一個“公益”官司
    昨日下午,記者在九龍坡、大渡口等地幾家房地產公司了解到,新房交接時,他們大多采取預繳3月物管費再給鑰匙的模式。一物管公司負責人解釋,他們從開發商處把房屋接過來,需立即著手管理,安保、衛生、綠化都需要經費,“我們只是預收,并不是白收和強要。”
    截至記者發稿時,周先生給記者打來電話,稱法院已受理了他的上訴狀,不日將開庭審理。周的代理人賀律師稱,從某種意義上講,周先生打的是一個公益官司,“他的矛頭不僅是針對某一家房地產公司,而是所有的開發商,討要的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華西都市報》記者徐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