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海市首例“群租案”一審落槌。在浦東新區法院陸家嘴法庭作出的判決中,原告付小姐要求上海綠城物業賠償2400元等訴請沒有得到支持。
132平方米的房屋被隔成10間
2006年5月23日,付小姐向楊先生租賃了位于上海綠城內一套建筑面積132.8平方米的房屋。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為兩年,房租為每月2400元。
“2006年5月23日,我將第一期3個月的租金付給出租人楊先生,然后向物業申請對房屋進行裝修,物業核準并發給我裝修進場證。”庭審中,付小姐表示,6月18日,房屋裝修完畢后,自己準備將10張床搬進家中卻遭到保安的阻攔。
對付小姐的舉動,上海綠城物業———上海綠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綠宇)認為,付小姐一下子搬進10張床,同時又將房屋分割成10間,這不但超出了小區當時最高的分割紀錄,而且有群租的嫌疑。因此,公司拒絕了付小姐的搬場要求。
由于爭執無果,付小姐的10張床一直被扔在小區門口。一周后,付小姐將上海綠宇告上法庭。在遞交的訴狀中,付小姐認為,上海綠宇限制自己及房客進出,侵犯了人身權。由此,付小姐要求上海綠宇立即停止侵權,不得無理阻攔自己及房客正常進入小區,并賠償2400元的房屋租金。
小區業主包車旁聽庭審
據了解,這起訴訟已開庭兩次,而這場由群租引發的官司,吸引了上海綠城所有人的注意。“先后兩次開庭,我們都組團去旁聽案件審理過程,第一次我們30多位業主包了輛大巴去了庭審現場。”小區業主旁聽者之一green_citizen說。
昨日的庭審圍繞三個焦點展開:物業是否有權對原告采取制止行為,制止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原告是否擅自改變住宅功能和布局;原告是否應遵守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住宅臨時公約。
“物業阻止的是承租戶合法使用權。”原告律師認為,“物業無權干涉租戶搬多少張床。我國現有法律中,也沒有規定禁止承租戶群租,同時物業也無權對群租下定義。”
在原告看來,物業的行為不但缺少法律依據,且行為超越了現有法律框架,并在實質上構成侵權。
物業:制止群租有依據
據了解,在付小姐與產權人楊先生簽訂的合同補充條款中,雙方約定,“甲方(楊先生)同意乙方(付小姐)分割出租(轉租)”。
對此,被告上海綠宇表示,阻止搬床而是群租,“付小姐的行為違反了《上海綠城業主臨時公約》及《上海綠城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被告代理人表示。
“通過現場勘查,付小姐租賃的房屋客廳改成3間獨立房,餐廳、主臥室、書房隔出了6間獨立房。”被告代理人認為,“付小姐承租后將房屋分割成10個小房間,分別出租給不同人,這給小區帶來很多治安隱患。”
至于付小姐和楊先生約定“允許分割轉租”,上海綠宇認為,原告進行歪曲理解。“轉租并非將原有的客廳、廚房改變原有設計用途進行出租。”
為證明這一觀點,庭審中,上海綠宇向法庭提供了楊先生出具的證明函。證明函顯示,楊先生和付小姐簽訂的租賃合同中雖然約定付小姐可以分割,但前提是不得違反國家和上海市的相關規定。
“一旦不制止‘群租’,我們將成為被告,而起訴的將是受‘群租’困擾侵害的業主們。”庭審中,被告代理人稱。
宣判后原告未作任何表示
由于被告拒絕調解,陸家嘴法庭經過10分鐘合議后作出判決。
在作出的判決中,陸家嘴法庭認為,付小姐擅自改變住宅實際功能和布局,沒有按照設計功能使用房屋并進行分割轉租,因此物業有權予以制止。
至于物業限制付小姐搬入家具的行為,陸家嘴法庭認為,這是在付小姐違反房屋設計使用功能后,物業對其使用收益進行的限制,而出租人也給予了認可,因此上海綠宇的行為方式并無不當。
宣判后,付小姐平靜地簽收了庭審筆錄,未作任何表示。
法官建議
限制群租小區臨時公約需完善
“目前,上海綠城小區內業主自居住房已達到1100余戶,出租住房則有300余戶,群租戶則從去年高峰期的200多戶下降至50多戶。”上海綠城小區所在的東城五居委黨支部書記蔡志興說。
昨日庭審結束后,green_citizen第一時間在小區論壇上公布了陸家嘴法庭作出的判決,在跟帖中,上海綠城的業主都歡呼叫好。
在接受采訪時,審理該案的法官建議,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和臨時公約條款可以對“分割出租”作進一步完善,從而維護多數業主的利益并制止群租。
物業觀點
可能迎來治理群租“好兆頭”
對此案,上海申能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吳為(吳為博客,吳為新聞,吳為說吧)民表示,小區業委會可授權物業制止群租,這樣物業面對群租就更“理直氣壯”。“而在尚未成立業委會的小區中,物業公司可以在業主臨時公約中添加不容許群租的條約。這樣面對群租就能有據可查。”
而上海恒聯物業有限公司忻智發則表示,遇到超常搬家的情況,物業公司一定會詢問。一旦發現有群租嫌疑,物業公司肯定會上前勸阻。不過忻智發坦言,由于不具備執法權,如果業主不聽從勸阻,物業公司也沒有太好的辦法。
在接受采訪時,上海物業管理行業協會信息部許葆華認為,這一判決客觀上會使物業得到鼓勵,“這個結果對物業行業來說,是利好消息。”許葆華表示,雖然沒有執法權,但面對群租,物業公司應該承擔起勸阻和及時報告的責任。而本案的判決結果,無疑預示著治理群租“好兆頭”的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