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區電梯夜間不能正常運行,造成業主馬先生發病后未得到及時搶救,結果搶救無效死亡。為此,馬先生家屬將管理該樓的物業管理部告上法庭。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馬先生家屬獲3.6萬元賠償。
2006年4月17日凌晨,患有10年哮喘病史的馬先生在家中出現呼吸困難、神志不清等癥狀,其家屬隨即撥打999急救中心電話,醫務人員于0:33分到達,后因電梯停運無法上到15層馬先生家,馬先生之女隨即沿步行梯下到1層,在敲電梯工值班室門沒有反應的情況下,于0:37分、0:38分兩次用手機撥打電梯服務監督電話,但無人接聽,醫務人員只好攜醫療設備沿步行梯上樓。馬先生的女兒于0:39分、0:42又兩次撥打電梯故障報修電話,此后電梯工才打開電梯。馬先生后經999急救中心醫護人員搶救無效死亡。
馬先生家屬遂訴至一審法院稱,馬先生的死亡系搶救時間延誤所致,物業部對電梯不能正常使用存在明顯過錯,對馬先生死亡負有主要責任,要求物業部賠償各項損失21萬余元。
物業部認為,被告已通過各種形式對電梯的運行規定進行了告知和宣傳,且其工作人員已恪盡職守,保證了電梯及時運行,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物業部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馬先生發病時間在0:00以后,當時電梯屬于呼叫運行狀態。電梯夜間值班員未能及時到崗履行職責,延遲了搶救時間,也違反了崗位職責,且物業部在事發時沒有標示電梯工值班室房號及夜間用梯電話。因此,物業部沒有盡到物業管理服務相應職責。雖然馬先生死亡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本身疾病,但物業部在物業管理服務中沒有盡職盡責,造成搶救時間延遲,對此,物業部負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據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物業部表示服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