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韓先生于2002年入住合肥某高檔小區,從2007年7月至今韓先生一直拖欠物業費,為此物業公司起訴至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支付拖欠的物業費并支付滯納金。
庭審時,韓先生堅持不同意交納物業服務費,理由是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而且自己的房屋漏水一直也沒修,房屋陽臺下的花房被開發商改成門面房,影響其安全。
廬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在小區所從事的管理活動是合法的,與小區業主已形成了物業管理的合同關系,業主應當交物業服務費。韓先生拒付物業費屬于違約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至于韓先生房屋漏水、花房改門面房等不屬于物業公司的職責范圍,不能成為其拒繳物業費的理由,但可另行向開發商主張權利。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韓先生向原告物業公司支付拖欠的物業費及滯納金。
■法官評析
目前,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糾紛日益增加,有不少情況都是因為房屋質量有問題而拒交物管費。但因房屋質量問題拒交物業費情形復雜,這中間牽涉到三方的法律關系,即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以及業主。由于開發商同業主之間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因此當房屋質量出現問題時,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是開發商而不是物業公司。同時,物業公司為業主提供了物管服務,兩者之間存在服務合同關系,物業公司如約履行自己的義務,業主沒有理由不交納物業管理費。因此,業主應及時交納物業管理費,以解決目前同物管公司存在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