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萬元的豪華車在小區內被盜,車主張先生狀告物業公司要求索賠。記者昨日從受理此案的雨花區法院獲悉,此案已經判決物業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此,記者采訪了該院相關法官,以近期審理的物業糾紛案件為例,為市民朋友們遇到類似情況支招解答。
小車被盜要求物業賠償15萬
某小區業主張先生花了39萬元購買了一臺小車,并按規定每季度向小區的物業服務公司繳納停車占地費600元。今年年初,張先生的小車在小區內被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尚未查出犯罪嫌疑人。張先生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物業公司賠償被盜車輛的經濟損失15萬元(保險公司已經賠償24萬元)。
雨花區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認為張先生與物業公司之間成立的是場地租賃合同關系而非車輛保管關系。由于張先生沒有提出物業公司未盡到約定的安全保衛義務且因此造成車輛被盜的證據,故物業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停車費不構成車輛保管關系
“小區業主車輛被盜,物業公司該不該賠、該賠多少,其關鍵的因素在于業主和物業公司是否構成車輛保管合同關系。”雨花區法院法官告訴記者,一旦雙方的保管合同關系成立,物業公司又存在保管不善的情況下,業主就可以主張物業公司承擔車輛被丟失的賠償責任。
該法官建議,在丟車糾紛發生后,應當根據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在簽訂相關合同時雙方的真實意思來確認合同的性質:場地租賃合同的內容相對簡單,只是業主交納停車費用,物業公司提供場地;而車輛保管合同除了租賃合同的內容外,還應該包括物業公司有妥善保管車輛的義務。
保管合同不成立如何追究物業
但是,車輛保管合同不成立并不意味著業主就無法追究物業公司的責任了。因為物業公司還承擔對小區安全保障的合同義務。如果物業公司在與業主就停車管理服務上有明確的約定或服務標準,或對小區的安全保衛有明確約定,在物業公司沒有按約定履行責任并因此造成業主損失的情況下,業主可以基于物業公司的違約而追究物業公司的違約責任,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