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城市建設發展迅猛,以商品房為主、配套成熟的大、中型社區不斷增多,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因物業管理而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
從最近受理的二十幾起物業公司訴業主拖欠物業費的案件看,業主拒交物業費的理由大多都是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存在瑕疵,其中以屋頂漏水問題未能得到有效解決居多。這種情況下,為數眾多的業主通常采取拒交物業費這一方式來對抗,但物業公司訴到法院后,卻往往以業主敗訴而告終。
屋頂漏水的主要原因一般是施工單位的建筑物存在質量問題,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在保修期內應該由開發商負責保修,此時物業公司的職責只是幫助協調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關系;超過保修期的,因屋頂屬于共用部位,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由物業公司負責并應動用公共維修資金解決,這一規定體現在《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中,且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格式合同中都有這項約定。單從字面上理解,或許與大多數業主的想法相同,如果屋頂漏水問題不解決就可以拒交物業費,但事實并非如此。
從合同屬性上來講,物業服務合同屬于雙務合同,業主支付物業費所獲取的對價是包括小區綠化養護、清潔衛生、秩序維護、安全防范、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及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等等多項服務內容。業主的合同抗辯權權源也基于此。而物業公司收取物業費所應付出的對價則是為業主提供上述服務內容。業主往往以拒付物業費來抗辯物業公司對共用部位維修不善。但物業公司獲取物業費所支付的總對價內容是極為豐富的,共用部位的修繕僅是物業服務的內容之一,共用部位維修不繕的履行瑕疵所引起的合同抗辯權相對于物業服務合同總體上來講是不完整的。因此業主僅以共用部位維修不善這一履行瑕疵而拒付物業費從法理上來講是行不通的。
當然,如果遇到此類問題,一方面物業公司要擺正自己的位置,提高服務質量,使所提供的服務符合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盡量使業主滿意、讓業主放心;另一方面業主要充分發揮業主委員會的作用,通過業主委員會在選聘、監督物業公司中的職能,來妥善處理好物業管理糾紛,必要時還可解聘不合格的物業公司,此外,業主還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要求不盡責的物業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