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廣東省某醫院現役軍人和轉業軍人分別來信詢問:最近,我們所在的醫院自行制定了一套“業主委員會章程”,大家有不同意見。請問,部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如何進行物業管理?
律師解答:
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實行物業管理。1999年9月,中央軍委頒布的《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規定,“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實行物業管理,以招標方式選擇地方物業管理公司實施”。1999年12月,總后勤部頒布的《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后,其管理、維修應當與現行營房管理體制脫鉤,實行物業管理。”這對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體制,作了根本性規定。
物業管理的一個基本特點是業主自治自律。制訂業主委員會章程、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等重大事項,應由業主共同決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共同決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采用記名投票的方式”。《廣州市物業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對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負責,并履行下列職責:……依法選聘、續聘物業管理公司,代表業主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經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同意后負責履行”。
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物業管理,應遵守國家和當地有關法規。筆者認為,依據相關法規,該醫院自行制定的一套“業主委員會章程”,是一個效力待定的“章程”,須經業主表決通過后方能實施,否則對業主就沒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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