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胡女士的房子買在某小區的9樓。前些天,10樓的業主重新裝修房屋,由于改變房屋建筑結構,又忽視防水層質量,導致胡女士家房屋出現了零星滲水。胡女士多次向物業反映這個問題,要求其對樓上住戶的裝修施工進行監管,以免給自家房屋造成更大的損失。但樓上人家的裝修一直沒有停止,最終使得胡女士家房屋由滲水發展成為漏水chinaren,導致房屋墻壁變黑脫落、木地板腐爛變形,損失嚴重。胡女士因此要求物業把自家房屋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解讀:對于這類涉及裝修的問題,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有這樣的規定: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裝修房屋,應當將裝修項目、裝修部位、裝修時間等書面告知物業;物業應當將房屋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是否需要報送備案等事項書面告知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物業發現在裝修過程中有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時,應當通知行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行為人拒不停止或改正的,應當及時報請相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如果胡女士向物業反映了問題,物業沒有盡到上述義務,應該為胡女士家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但如果物業已經盡到義務,則不承擔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室內裝修是業主自主進行的,作為物業公司,其義務就是告知業主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有改變房屋結構等禁止行為并對禁止的行為予以制止。至于裝修的質量問題,物業公司不予以監管,也不承擔責任。像胡女士遇到的這種情況,在物業已經盡責的前提下,可以起訴樓上那位業主,要求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