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訊 小區業主林先生不滿業主委員會更換物業,將他們一同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確認業委會與新物業簽的合同無效。近日,臺江區法院一審駁回林先生的訴請。
員主想“炒”新物業 訴請合同無效
林先生家住臺江區臺江路的一高檔小區。他訴稱:2006年11月,他所住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成立。2007年5月,業委會在未履行15天告知和召開業主大會的法定程序下,辭退舊物業,并與新物業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委托合同。新物業進駐小區后,因管理不善造成業主享受服務的質量大幅下降,如溫泉停止供應,小區內的重要設施損壞嚴重。為此,他要求法院確認業委會和新物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委托合同無效。
新物業和業委會 堅稱合同有效
而業委會和新物業均表示,業委會依據《物業管理條例》以及小區多數業主的意愿,選聘新物業程序合法。業委會與新物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委托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林先生是個別業主,不能代表小區多數業主的意愿,要求法院駁回他的訴請。
法院一審之后 駁回業主訴請
臺江區法院經審理查明,業委會曾在2007年2月和5月12日,與特邀代表、特聘代表開會討論,還向小區業主發放意見表決書征求業主意見。2007年5月15日,業委會及特聘代表16人再次開會討論,決定解聘前物業,聘用新物業。
后來,業委會又和新物業簽訂委托合同,新物業進駐小區。
在訴訟中,林先生提交自由表決書、不滿意情況調查表、投訴件等,以此證明小區大多數業主不滿意新物業的進駐和服務。業委會也提交意見表決書,證明小區有300多戶業主同意選聘新物業。
臺江區法院認為,本案中,業委會和新物業簽了物業管理服務委托合同,是業委會作出的決定,如果業主認為該決定侵害其合法權益,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業主林先生以業委會與新物業簽訂的合同違反了國家法律法定程序和強制性規定為由,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法院不予支持,遂駁回林先生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