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區11號樓的52戶居民們投訴稱11號樓原有兩層車庫,為小區居民停車專用,這是全小區業主參與投資的公共配套設施。可是,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卻將第二層車庫分別出租給了兩家公司,車庫的一半被當作存酒的倉庫,另一半則被一外地商家修理復印機和存放硒鼓碳粉,運貨車輛整天在居民樓下進進出出裝卸貨物。“東邊車庫內整箱堆放的酒使樓面承載過重,勢必造成樓座鋼筋水泥疲勞,并且酒是易燃物品,一旦出現火情后果不堪設想;西邊的修理廠存放硒鼓碳粉等大量污染物,發出的氣味刺鼻……”
[提示]
首先應查找資料弄清物業管理公司這樣做是否改變了該共用設施的原設計用途,然后再根據具體的情況妥善處理。
[案例分析]
經查11號樓下的兩層車庫本來為小區居民停車專用,這也是全小區業主參與投資的公共配套設施,可是開發商與物業公司未經廣大業主同意,卻私自將第二層車庫出租挪作它用。如今,小區內由于業主的車輛過多,致使許多車輛被迫停在小區的馬路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章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公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顯而易見,開發商和小區物業的做法直接損害了業主的利益。
物業管理公司應迅速明確表態表態:立刻終止租賃合同,并向業主公布收取租金的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