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訊 一大早出門,家住湖頭街永同昌小區的郭先生發現,停在小區停車位的自家小車被撞凹了一塊。19日,他找小區物業處理論,可工作人員說他們不負責車輛管理。郭先生忍不住生氣了:自己每月上交車位費,車子被損壞難道物業公司沒責任?
郭先生告訴記者,他是永同昌小區1棟的業主,平常都將小車停在樓下的停車帶,也因此向小區物業處每月上交60元車位費。兩三個月前,他的小車在停車帶被刮花了,當時沒計較,沒想到前天早上出門,發現車被撞凹了一塊。
聯想起上回的事兒,郭先生覺得這回有必要找物業處要個說法,商量如何賠償。于是,19日上午,他特意向單位請假,找到物業處鄭主任。結果耗了1個多小時,事情還是沒解決。
“物業處說,他們收的是車位費,并不負責車輛的保管。”郭先生說。物業處鄭主任向記者證實了郭先生的說法。“我們每月收的60元,只是就停車位置向業主征收的費用,而不是車輛管理費用。停在小區里的車輛被刮花、碰壞,我們是不負責的。現在小區里的小車很多,要是都要賠償,我們也應付不過來。”鄭主任說。
對物業處的說法,郭先生并不滿意。經記者協調,物業處最終答應免收郭先生3個月車位費。
車位費不同于車輛管理費?記者就此咨詢了福建創元律師事務所的蔡思斌律師。蔡律師認為,小區物業處并不是小區產權方,只是小區的管理者,因而無權就小車的停車位置向業主征收費用。“小區物業處收的這60元,應該就是車輛管理費用,收了之后,物業就有責任,有義務保管車輛。”蔡律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