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果物業服務糾紛是由于承租人、借用人等引起的,該如何處理?
答:在實踐生活中,物業服務糾紛常常還會涉及到房屋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這部分物業使用人雖然不是業主,但其居住生活在物業服務區域內,也應當受到物業服務合同、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約束。從這個意義上說,司法解釋對物業服務糾紛的規定,應當同樣適用于因非業主的物業使用人實施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的行為引起的物業服務糾紛案件的處理。鑒于此,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明確作出了規定以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實施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的行為引起的物業服務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本解釋關于業主的規定處理。基于此,如果房屋的承租人、借用人等與物業服務企業發生糾紛,承租人、借用人等享有與業主相同的相關權利,且受到法律的保護。
此外,對于物業服務企業而言,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