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利新城是我市第一個實行自治的小區,地處新浦區解放路和沿河路交叉口附近。2007年3月19日,港利新城小區前期物業公司撤離小區,該小區通過業主大會的形式,表決通過小區實行自治管理: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招聘物業服務人員、保安、保潔人員,建立小區居民服務中心,為小區提供服務。
今年9月,因該小區的一位業主長達5個季度的物業費逾期未繳納,小區居民服務中心將其告上法庭。庭審期間,被告業主認為原告沒有盡到物業管理職責,但法院認為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行使權利,業主不應以此為由拒繳物業費。最終,法院依照相關規定,判決被告業主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給原告物業費1200元,案件受理費250元(原告已預繳)由被告負擔,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給原告。
針對此案,相關人員解釋,按照《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業主有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物業費的義務,業主、使用人未按照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催繳,逾期仍不繳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按每日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
如果業主對小區物業服務不滿意,可通過全體業主投票的方式,超過半數即可辭退物業企業。但是,物業服務不到位并不能成為業主拒繳物業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