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為什么會這樣判決?
我認為,他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司法上的原因,也有長期以來的“公大于私”的這樣一種意識形態(tài)上的原因。當然,根本的根本還在于,移動基站設置糾紛的本質,他其實就是移動通訊公司利益與居民個人權益,公眾通信權益與居民個人權益之間的沖突糾紛,在這樣的一弱對二強的博弈當中,立法及司法部門很難選擇站到居民這一邊來。
居民們就只能選擇住在隔壁就是移動基站機房的房子里嗎?
關于這個問題,我談下面五點看法。
1,符合國家標準不等于就不存在損害或損害的危險
絕對的講,電磁輻射對人體肯定是有害的。但是,我們不能就以此為由而要求拆除基站,因為,法律上講的損害是有一定的“度”的要求的(比如我家鄰居的汽車總是停放在我家不遠處的泊車位上,進進出出尾氣肯定是對我有傷害的,但我卻不能起訴認為她侵權了,因為這個損害沒有達到一定的“度”,他還處于人與人之間應該容忍的這個限度之內)。那么這個“度”應該怎么界定呢?這是一個難題,但可以肯定的是,他不應該以所謂的國家標準來做唯一的評判。因為,國家標準只是行政部門在行政管理時適用的一個規(guī)范,他是判斷某人在行政法上是否違法時的規(guī)范;在與居民之間的民事關系中,損害是否存在,這是一個民事法律關系當中的事實判定問題,國家標準可以做為參考,但絕對不是唯一指數(shù)。比如,某工廠的排污是符合國家標準,可是他排出來的污水還是導致了農民池塘里面魚的大量死亡,這種情況是大量存在的,這時候,肯定不能讓農民自己來承擔損失,也不可能說讓國家(等于說讓全國人民)來賠償,那就只能由工廠來賠償了。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
2,是否存?謁鷙Γ?っ髟鶉尾輝誥用?
電磁輻射傷害屬于環(huán)境污染侵權,環(huán)境污染侵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加害方應該承擔證明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證明責任。比如本案中,居民家里的無線電話都因此而不能使用,這足以證明電磁輻射的影響還是比較大的,這種輻射對人體有沒有損害,一般人有足夠的理由懷疑他是有的,你移動公司說沒有,那么請你拿出證據(jù)。當然這又回到上面的國家標準的適用問題上來了,那么這一點,我在上面已經(jīng)作了論述,國家標準不是充分的、唯一的依據(jù),除此之外,你還要有更具說服力的科學依據(jù)來證明:你的輻射對我人體的現(xiàn)實及潛在性的損害都是不存在的。
3,要求拆除的請求不一定要等到實際的傷害產生以后才能提出
《民法通則》里面有一個概念叫“消除危險”。比如,你在我家房子墻根挖土,難道我一定要等到房子塌了以后才能起訴你嗎?不可能的。你的行為本身就存在危及我房子的危險,從你開挖之時危險就存在了,我就可以起訴你。基站輻射、許多的環(huán)境污染、藥物損害也都是一樣的,他的損害時日積月累的,只要長久的輻射存在危及人體健康的可能,那么,在損害之前,我就可以要求你“采取措施,消除危險”。
4,公民的財產權是不可侵犯的
我注意到《電信條例》以及上海的相關規(guī)定上都規(guī)定,“經(jīng)營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設置公用電信設施,但應事先通知建筑物產人或使用人,......”。只需要 “通知”就可以使用我的建筑物上嗎?這是征用還是強?菩砜贍兀克?揮腥魏斡泄乇U喜?ㄈ巳ㄒ嫻某絳蟶柚茫?庋?墓娑ǎ?胰銜??俏シ聰芊ǖ摹5比徽饈且桓齟笪侍猓?皇俏頤塹木用窨梢越餼齙摹?
5,取得了行政審批不等于就不存在民事侵權
這一點,在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相關司法解釋及實踐判決當中已經(jīng)是非常明確的,比如,我的商標取得了注冊,你的商標也取得了注冊,我認為你的注冊商標侵犯了我的商標權,我就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你停止使用。因為,“司法權大于行政權”、“司法最終審查”是現(xiàn)代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行政機關的合法性審查不能取代法官在民事訴訟中再進行獨立的合法性審查的權利。這些原則,適用在我們這類案件中,也就是說,移動基站的設置已經(jīng)取得了行政的批準,但這不當然就等于你不存在侵權的可能,是否存在侵權,法官還要獨立按民事法律的規(guī)定與原則進行審查并作出判定。
補充一點:我認為,如果開發(fā)商在居民購房時故意隱瞞了隔壁就將設置基站這一信息的話,那么開發(fā)商構成欺詐,居民可以選擇撤銷合同,要求開發(fā)商返還房款并賠償損失。因為,一墻之隔就設有基站,對一套房屋來說,是一個重要的信息,早知道的話,一般人都有可能會選擇不買。開發(fā)商如果故意隱瞞這一信息,那就是欺詐。既然是欺詐,居民就可以選擇撤銷合同,并要求開發(fā)商進行賠償。
最后,我要說的是,盡管現(xiàn)在政府也提出要“以人為本”,但在個案中,在實踐中,作為居民的一方要想維護自己的權利,那還是很難很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