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轉為在建工程抵押的風險及防范
土地和房產的登記部門不同,土地使用權抵押在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在建工程抵押則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在將土地使用權抵押轉為在建工程抵押時,原有的抵押合同和登記必須注銷,然后簽訂新的抵押合同,并重新辦理登記。
在此過程中要注意,依法被查封的財產是不能抵押的,作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權如果已被法院或其他司法部門查封的,注銷原抵押登記,就無異于放棄了抵押。另外,土地使用權雖然沒有被查封,但在銀行辦理注銷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后、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前的短暫時間內,抵押物如果突然被查封,此時,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將無法辦理。
法律防范對策:
土地使用權抵押轉為在建工程抵押前,要到登記部門查明抵押物是否被法院或其他司法部門查封;如未被查封,應提前備好注銷和重新抵押登記的全套資料,力求在盡量短的時間里完成;調查核實抵押人是否涉訴及涉訴進展,并做好保密措施,防止抵押人的其他債權人獲悉后通知司法機關查封抵押物。
抵押權與工程價款優先權沖突的風險及防范
《合同法》第286條及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中規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按照上述規定,在建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貸款銀行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將處于“有名無實”的境地。在實踐中,甚至會出現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串通虛構“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事實,該風險不得不防。
法律防范對策:
要求提供工程承包人自愿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書面承諾;在做盡職調查時應當索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了解合同涉及的價款、約定的竣工期限和已經支付的價款。
在建工程抵押權與稅收優先權沖突的風險及防范
《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了: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該規定表明,只要納稅人欠繳稅款的行為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擔保之前,即稅收優先權優于在建工程抵押權。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以開發項目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或在建工程提供抵押之前已經拖欠稅款的,銀行在處置抵押物時就要受到限制,稅務機關有權先于商業銀行處置并就處置價款優先受償,收稅后的剩余部分,銀行才可以受償。
法律防范對策:
盡職調查時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說明其納稅情況,提供完稅憑證;通過稅務機關了解有關抵押人的稅收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