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銀行認為,土地使用權抵押在自己的手里,應該不會出現什么風險,所以,在貸前調查、貸后管理等相關重要環節便會出現懈怠思想,進而導致對于潛在風險的防范時機怡誤。
一、要充分考慮土地使用者在土地的處分權方面受到相應的法律約束問題。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由于歷史原因,公司、企業所使用的土地為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情況普遍存在,在信貸業務實踐中銀行選擇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物的現象也比較常見。由于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以無償方式取得的,因而,土地使用者在土地的處分權方面也受到相應的法律約束。銀行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業務時應注意規避因劃撥土地使用權處分、土地抵押價值減少或滅失而形成的風險。
二、要充分關注主體資格、法定要件、法定程序違法而形成的風險。根據《擔保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符合一定條件的,是可以設定抵押的。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須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產權證明;(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此,銀行在選擇劃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物時應首先嚴格執行這些規定,避免因主體資格、法定要件、法定程序違法而形成的風險。
三、要充分關注土地使用權的使用過程中的一些“不可抗拒”因素引發的法律風險。除了上述三種情況之外,還須注意如下三種情況所造成的風險。一是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由于這種“無償收回權”是法律賦予的,抵押權是不能對抗的,由此會造成抵押權消滅。二是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需要,轉移土地使用權的。依照法律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對于劃撥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可以無償收回。由于這種“無償收回權”也是法定的,設定的抵押權隨著土地使用權的無償收回而終歸消滅。三是因抵押擔保的債權到期實現抵押權時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稉7ā返谖迨鶙l規定“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這是與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是不同的。按照國家土地局的規定,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份額一般不低于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款的40%,可見,土地抵押者對劃撥土地使用權拍賣后的價款僅有不足60%的支配權。
基于以上情況,銀行在選擇抵押物時應盡可能地避免選擇劃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若非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不可時,應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資產負債狀況、經營狀況、發展前景、土地所處地理位置做出認真的分析,避免抵押期間出現土地被征用或企業遷移、解散、倒閉等情況。在核定貸款額度時,應充分考慮土地評估值中包含40%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的因素和實現抵押權時的土地價格市場波動因素、貸款債務利息增加因素,從謹慎原則考慮,貸款的數額一般應在土地評估價值的45%以內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