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抵押如何辦理,本文主要介紹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條件,內容,辦理流程等方面,為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提供參考。
一、業務類型
非行政許可類。
二、辦事事項名稱
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設定、變更、注銷登記審核。
三、辦事事項子項名稱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設定、變更、注銷登記審核。
四、申請的受理窗口
宗地所屬鎮區的國土資源分局
五、辦事事項的決定機關
東莞市人民政府
六、事項設立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5、《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國務院55號令);
6、《土地登記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
7、《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8、《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9、《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若干規定》
七、辦事內容及申請條件
(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設定登記及抵押變更登記
1、除國家機關、公益設施外,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國有和集體土地使用權。
3、村鎮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涉及所占用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4、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必須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基礎。若土地登記的內容與實際不符,應先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再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按份共有的土地,應按各占土地的比例,進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將土地分攤給各土地使用者后,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5、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該土地上的房屋等附著物同時抵押。
6、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設定登記時,抵押人必須與經依法登記確認的土地使用者一致。抵押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合法組織或者自然人,企業法人等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的不能辦理抵押登記。
7、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必須經土地所有者同意。
(二)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抵押權注銷登記
1、貸款已償還或抵押合同已終止。
2、人民法院裁決等。
八、申報所需的材料
(一)抵押設定登記及抵押變更登記
1、借款合同(最高額借款抵押合同有借款內容的,不必單獨提交借款合同)、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含最高額借款抵押合同,在此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數字化測量的現狀宗地圖、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地上物權屬證明材料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表》,申請表可網上下載pdf文件打印后填報。
2、申請人、債務人屬單位的要提交營業執照和法人證明、《土地登記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當選證書、法人代表及董事或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屬個人或個體工商戶的要提交其本人及配偶、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或戶口簿;委托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委托書。
共同共有的土地,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時,共有人應共同申請或委托代理人申請。
3、土地評估報告書或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對標的物價值證明;出讓用地的評估報告需提供抵押權人的認可書。
4、下列不同的情況,提交不同的材料:
(1)若抵押人與債務人不是同一人的,需提交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物給債務人進行抵押的合同或承諾書,合同或承諾書的內容包括被抵押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座落、用途、權屬,抵押的范圍、債務償還的辦法等,并由抵押權人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