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江西今鷹置業顧問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廖某想用其位于定南縣龍亭路的3間商鋪作為抵押向外借款,廖某的妻子涂某把3間商鋪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交給了做貸款業務的彭某。之后,謝某在彭某一朋友的公司中將這些材料拿走。
2013年12月19日,謝某告訴被害人郭某,其在做一筆很大的資金過橋生意。之后,為騙取郭某信任,謝某偽造了一份其與廖某簽訂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虛構出廖某用3間商鋪作抵押向謝某借款460萬元的事實。同年12月23日,謝某在其公司將其偽造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以及商鋪的房產證復印件給郭某看,謊稱其已與廖某簽訂了合同,需要借款460萬元給廖某,目前還差90萬元,說服郭某一起來做這筆資金過橋生意。同時,謝某還將該份《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的復印件及3間商鋪房產證復印件交給了郭某。在拿到謝某提供的材料之后,郭某信以為真,于同年12月25日從其銀行賬戶里將人民幣61.8萬元轉入謝某提供的銀行賬戶。謝某在收到這筆錢后,將款項用于個人放貸、公司開支等。案發后,謝某無償還能力。
2014年4月22日,贛州市公安局章貢分局對謝某以詐騙罪立案調查,并列為網上在逃人員。2014年4月26日,在公安民警對其家屬多次做工作的情況下,謝某到公安機關主動投案。
法院審理認為,謝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雖然謝某在案發后自動投案,但其投案后,對其以做資金過橋生意為由騙取被害人錢財并非法占有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不具有自首情節,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目前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