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房屋抵押貸款的風險由哪些?避免房屋抵押貸款的風險的措施有哪些?房屋抵押貸款要注意哪些問題?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詳細內容請看本文具體介紹:
【知識點目錄】
房屋抵押貸款的風險有哪些 如何避免借貸風險 房屋抵押貸款注意事項 房屋抵押貸款的法律依據
【正文內容】
房屋抵押貸款的風險有哪些
房產抵押貸款存在的風險有:
一、違約風險
違約風險包括被迫違約和理性違約。被迫違約是指借款人的被動行為,支付能力理論認為導致被迫違約是因為支付能力不足。這說明借款人有還款的意愿,但無還款的能力。理性違約是指借款人主動違約,權益理論認為在完善的資本市場上借款人可僅通過比較其住房中特有的權益與抵押貸款債務的大小,作出違約與否的決策。當房地產市場價格上升時,借款人可以轉讓房屋還清貸款,收回成本并能掙取一定的利潤;當房地產市場價格下降時,借款人為了轉嫁損失,即使他有償還能力,他也主動違約拒絕還款。
二、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資金短存長貸難于變現的風險,流動性是銀行保證資產質量的一條重要原則。現如今流動性風險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目前我國的住房貸款主要來源于公積金和儲蓄存款,銀行吸納的儲蓄存款屬于短期存款,一般只有三五年,而住房抵押貸款卻屬于長期貸款。這種短存長貸的行為使銀行的流動性非常低,繼而帶來流動性風險。二是銀行持有的資產債權不易變現,極易導致流動性風險。造成銀行可能喪失在金融市場更有利的投資機會,增加機會成本帶來的損失。
三、經濟周期風險
經濟周期風險是指在國民經濟整體水平周而復始的波動過程中產生的風險,相比其他產業,房地產業對于經濟周期具有更高的敏感性。經濟擴張時,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市場對房地產的需求量增大,房屋的變現不成問題,銀行與個人都對未來充滿樂觀的預期,銀行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數量也急劇增加。經濟蕭條時,失業率上升,居民的收入急劇下降,大量貸款無力償還,即使已將房屋抵押給銀行,也因為房地產業的疲軟無法變現。這時抵押風險轉變為銀行的不良債權和損失,銀行則面臨大量的“呆壞賬”,極易導致銀行的信用危機甚至破產。>>>閱讀全文
如何避免借貸風險
避免借貸風險的方法:
1、 一定要嚴格的審查市場準入機制,對一些民間借貸機構的資質進行審核,對具備一定的資金、可以依法經營的私人錢莊,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專為民間金融機構;另外一方面對于那些為了謀取高利貸的人一定要給予鮮明的打擊與取締,維護金融的良好秩序。
2、 民間借貸的利率更加要透明化的管理,規范這種民間的借貸我們要充分的來考慮借貸的需求,還需要納入我們的有效管理方式,可以根據放貸人的資質等級要求來進行上下的浮動,利用一些市場競爭推動借貸規范發展。
3、 把借貸引入實體經濟,民間有很多的資本,哪里需要那里去。但是我們還需要進入實體產業的循環環節,這樣才可以推動實體經濟可持續的發展。而不是僅僅的作為一些游離資本到處的游蕩,最好是合法、規范的使用起來。
4、 民間借貸的資金的流動更加需要加強,還要實施有效的管理。要設立一些專門的監管機構來對其借貸行為進行監管,對資金進行監測管理,要進口的建立完善、健全、科學統計的監測指標,對一些民間借貸的資金流向、投向等情況要進行必要的監管、引導,防止一些私人房貸到處有。
借貸的類型:
正常貸款
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一直能正常還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響貸款本息及時全額償還的消極因素,銀行對借款人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有充分把握。貸款損失的概率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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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貸款注意事項
房屋抵押貸款注意事項有:
第一、核對房屋的相關抵押信息。
首先要核實抵押人對該房產是否擁有合法的產權,是否有權設立抵押權。因為在某些情況下,抵押人對抵押的房產不擁有或者不完全擁有所有權,或者在此之前該房產已經先行進行了抵押等等,那么他所作的抵押行為就有可能自始無效。比如某人雖然在名義上一直使用該房產,對外宣稱其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但實際其只是一個管理者,或者僅僅是該房產的共有權人之一。所以首先要讓抵押人出示房屋所有權以證明其權利。其次,要看該房產現在的權利狀態如何。
第二、房屋抵押貸款應簽訂書面合同。抵押合同的主要條款有:
1、雙方的自然狀況;
2、被擔保債務的基本情況;
3、抵押物的詳細描述、狀態;
4、抵押物在抵押關系存續期間的保管、收益、意外損失的責任、保險及保險收益;
5、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6、抵押的期限;
7、抵押物清償方式等等。 >>>閱讀全文
房屋抵押貸款的法律依據
(1997年5月9日建設部令第56號發布,2001年8月15日根據《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抵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抵押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地上無房屋(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辦法所稱抵押人,是指將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抵押權人,是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后,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第四條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
第五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設定的房地產抵押,受國家法律保護。>>>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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