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為辦理貸款,張民(化名)用父親的名字辦了一張身份證,將父親的房屋抵押到了銀行。父親去世后,張民的姐姐張妍繼承了該房屋。10年后,因欠款一直未歸還,銀行將收回房屋。為此,覺得抵押合同無效的張妍,將銀行告上了法庭。
張良松,2008年去世時,立下遺囑,其名下的房屋由女兒張妍繼承。
2001年6月,張妍的親弟弟張民將自己的姓名改為與父親相同的名字“張良松”,并以張良松之名辦理了居民身份證件。
2004年11月,張民以“張良松”之名向某銀行申請貸款,且提供的所有證件及相關手續上記載的名字均為張良松。隨后,以所有權人為其父張良松的營業用房提供擔保,并辦理了《房屋他項權證》,與銀行簽訂了《個人生產經營擔保借款合同》,銀行向張民發放借款20萬元。
2005年12月,張民因病去世,至今未償還該筆借款。
雖然不滿弟弟的行為,但張妍更多的想法確實是銀行方面的放貸不合規。“弟弟張民不是該房屋的真實權利人,銀行工作人員在未核實的情況下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應屬無效,房屋上設定的抵押權無效。”張妍說,現在銀行要房,只能到法院去解決了。
今年4月,張妍將該銀行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張民與銀行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無效,并責令被告返還房屋權屬證書。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民采用不正當方式與被告簽訂《個人生產經營擔保借款合同》時所提供的相關資料,被告根據其工作操作規程盡到了形式上的審查義務,并經相關機構辦理了抵押登記,且張民與銀行簽訂的《個人生產經營擔保借款合同》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無效合同的規定范疇。
雖然張妍才是房屋所有權者,但銀行已盡到審查義務,屬于善意第三人。因此,張民與銀行簽訂的《個人生產經營擔保借款合同》應當有效。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張妍的訴訟請求。
另外,據銀行工作人員介紹,房產證上只會標注房產證號、產權人姓名、建筑結構等,并未標注身份證號碼。因此在抵押貸款審查過程中,銀行只會從形式上進行審查,如貸款申請人的姓名是否與提供的營業用房房屋權屬證書上的姓名一致。為避免類似的窩心事發生,建議大家以后保護好自己的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