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登記程序
其具體程序為:
(一)登記申請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以下文件:1、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材料;2、抵押登記申請書;3、抵押合同;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和證明材料;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 登記審核與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書面答復。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的記載后,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三) 登記的變更與注銷
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
因依法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處分行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需要提供:
1、《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2、《房地產權利證書》;
3、身份證明;
4、經公證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非法人企業、組織的房產抵押需要提交其產權部門同意抵押的批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一條: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文件;
(一)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抵押登記申請書;
(三)抵押合同;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五)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六)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七)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房地產注銷抵押登記
注銷公積金貸款房產抵押登記流程: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后,抵押人持借款人最后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憑證》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現金繳款單》,要求貸款發放銀行開具《貸款還清證明》,并領取存放在貸款發放銀行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證件(四縣到縣公積金管理部領取),市區到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二樓住房公積金貸款受理柜臺要求開具《注銷登記申請書》,四縣到縣公積金管理部開具,然后抵押人持《注銷登記申請書》和上述證件在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四縣在各縣房產管理處辦理),房產管理部門收回《房地產他項權證》,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設定他項權利摘要欄內填寫注銷日期且加蓋注銷抵押登記章。
對于借款人購買預售商品房辦理的按揭貸款,如果所購的商品房尚未具備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條件,借款人已經提前還清借款的,借款人可持最后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憑證》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現金繳款單》,要求貸款發放銀行開具《貸款還清證明》,市區到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二樓住房公積金貸款受理柜臺要求開具《注銷登記申請書》,四縣到縣公積金管理部開具,然后借款人持《注銷登記申請書》和經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在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四縣在各縣房產管理處辦理),房產管理部門在計算機商品房預售管理系統內注銷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