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一方婚前貸款所購房屋應該歸誰所有?今天上午,陳某致電本報新聞熱線咨詢。
陳某稱,他與錢某2000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同年9月28日登記結婚。陳某于2000年3月30日購買了位于市區的一套房屋,同年7月7日,支付了首付款,8月31日,陳某與建設銀行簽訂商業貸款合同。
2000年12月6日,該房屋產權登記在陳某名下。2010年1月,錢某起訴要求判決離婚,對上述房屋要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均分。陳某稱該房屋屬于個人財產,不同意各一半分割。
山東國棟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波解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采取“一般以財產取得時間為準,以財產性質為例外”的原則,房屋登記在婚后的,并不是必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被告陳某婚前與房地產公司簽訂購房合同,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履行了購房合同,此合同具有債權效力和物權效力,且是分階段發生的。被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在婚前已發生債權效力。被告基于購房合同享有的債權系婚前取得,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本案中原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償還的房貸,可視為幫助被告償還債務,由于這部分財產已包含在房屋實際價值中,且產生增值,故應考慮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占全部購房款的比例等因素,由被告對原告予以補償,而不能僅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