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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兩賣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因此也有不同的法律責任及救濟途徑。
“一房兩賣”的表現形式。
分析一房兩賣,通常為三種情況。一是賣使用權,即將假按揭房產以口頭許諾業主擁有“永久使用權”的方式再次出售。二是重復騙貸,即將房產在房地局重復登記后,再通過其他人二次向銀行貸款,除了將一部分假按揭房“賣了使用權”之外,還有的將另一部分假按揭房在房地局重新登記,再到銀行去騙取貸款。三是以租轉售,即業主與開發商簽訂《房地產以租轉售合同》,租期期滿后房產歸業主所有。
“一房兩賣”的法律后果和救濟途徑。
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房屋屬于不動產,只有進行了產權過戶登記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購房人在與出賣人(不限于開發商)訂立買賣合同后,如果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但他仍沒有實際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而且,購房人僅能依據《合同法》請求出賣人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購房人無法防止出賣人將房屋以更高的價格出賣給他人的情形發生。同時,為保護第二買受人的權益,根據物權優先原則,購房者已無法獲得指定的房屋,而只能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要求損害賠償。但現實情況往往是出賣人已揮霍或轉移了財產,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最終還是會落空。
“一房兩賣”的救濟途徑: 1、合同當事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可以限定登記期限。即在合同簽訂后盡早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合同登記手續,并應盡早催促開發商交付房屋,促使合同盡早履行。2、《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它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所以說,只要簽訂了合同,開發商和買受人就有了合同關系,由于合同是有效合同,合同當事人可以向違約方按約追究違約責任。如果無法交付房屋,無法實現房屋產權的轉移,開發商和買受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就依然存在,開發商必須履行賠償義務。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買受人的合法權益可以進一步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