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生一房二賣糾紛的三大原因 所作出的處理方法 來源:未知 作者:cindy 時間:2011-05-21
根據產生一房二賣糾紛的三大原因 所作出的處理方法
對于一房二賣糾紛在現實中應如何處理,這是比較困難的問題。
對一房二賣糾紛,實務中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不同的處理:
1.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先后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后,對后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
一房二賣中,這種情形最為普遍。在該情形下,如前所述,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后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后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基于對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
前買受人享有的是基于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系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尤其是受領其給付的權利,對買賣標的物本身無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其已占有買賣標的物,因該房屋所有權已經經過登記移轉于后買受人,故其對該房屋的占有即失去法律上的基礎,構成無權占有,應負返還房屋的義務。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出賣人對買受人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情況下,買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賣人違反此種義務,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合同的標的物已經歸他人所有,實際履行已不能,在該種情形下,沒有強制實際履行問題。此時,合同上的債務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出賣人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對債權得不到滿足的買受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關于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值得討論的是,前買受人可否向出賣人請求相當于其再出售房屋所獲取價金的損害賠償,亦即賠償的范圍如何。我們認為,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實務中,出賣人往往在房地產升值時,見利背信而與后買受人成交,對此買賣標的物的漲價部分,系前買受人可期待利益,應視為所失利益,列人賠償范圍之內。這樣才能更徹底地履行公平和誠信原則。
2.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并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后,又與后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
在一房二賣中,這種情形也很普遍。此時,由于房屋產權已經過戶,出賣人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系出賣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不屬于出賣人所有且出賣人無處分權的物,不構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換言之,《合同法》不承認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違反《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屬于無權處分行為。
關于無權處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作反對解釋,即權利人不追認且處分人事后也未取得處分權的,合同即無效。因無權處分并最終導致合同無效的,由出賣人向后買受人承擔信賴利益的賠償。
3.在一房二賣中,二次買賣均未完成過戶登記的處理。
在一房二賣中,二次買賣均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仍為出賣人享有,而二次買賣的買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原則上講,買受人只能通過債權保護方法保護自己的權益。然而,基于先后買賣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債權,系處于平等地位,并無位序關系,不因先后而異其效力,故前買受人及后買受人均得隨時向出賣人請求履行債務。也就是說,一合同的債權人并不能排斥另一合同的債權請求。在這種情形下,出賣人是否得以所有人的地位對將要履行的合同有選擇權呢?
有學者指出,我國原則上應堅持登一記要件主義,但同時應當對房屋買賣中登記效力作為例外的規定。允許法院考慮當事人雙方未登記的原因、雙方或一方的過錯情況、買受人長期占有房屋的事實、買賣關系的特征、返還房屋是否可能等因素決定是否確認原關系無效。我們認為,此觀點有其合理處。雖然登記對不動產物權變動具有決定性意義,但是,有條件地承認未經登記的物權變動行為體現了效率和公平。實踐中,應當區別不同情況,予以合理的處理:
(1)出賣人已將產權證書移轉占有與買受人或有關單位的
主要指以下幾種情形:產權證書交由買受人保管的;產權證書交由中介公司就特定合同委托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已經在登記機關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
在這幾種情形下,可認為出賣人已經選擇了其欲履行的合同,該合同的履行就此優先于另一合同。
(2)二次買賣行為均不存在登記的意思表示情形下,應當審查買受人行使請求權時間上的先后
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的權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內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請求權。因為就買受人而言,其目的是欲取得房屋所有權,而取得合同標得物所有權的惟一途徑為移轉登記的完成。在兩個債權的實現構成競爭關系的前提下,誰先取得登記申請權,誰就有優先的效果。
故就兩個合同的履行而言,首先應當以請求辦理過戶登記的先后,確認買受人中先行使請求權方的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同時請求的,應以約定的履行期屆至日的先后,確認履行期先屆至的合同的買受人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一合同約定了履行期限,另一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應認為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買受人得隨時請求履行合同,可確認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買受人行使登記申請權的優先權;均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原則上認為兩合同的買受人自合同成立時起即享有行使登記申請權,但訂立在先的合同的買受人獲得的行使登記申請權的時間在前,宜以訂立合同的先后,來確定其取得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