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父母建造房屋離婚時另一方能否分割?
李紅是一名獨生女。其父母不愿讓女兒遠嫁,于是在1994年申請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起了樓上樓下各3間的二層小樓,并于1996年為女兒招贅了外鄉人吳強為婿。吳強到李家生活后,樓上的3間房屋由其夫婦使用,樓下的3間房屋由其岳父母使用,吳強一直未辦理戶口的遷移手續。2006年初,吳、李倆人感情破裂,雙方協議離婚決定兒子隨李紅生活,雙方的2萬元余元積蓄共同平分。但對吳強提出的要求分割樓上3間房屋或對房屋作價補償的要求,李紅堅決不同意。
問題:吳強是否有權分割房屋?
房產律師解答:
吳李倆人爭議的房產系李紅婚前由其父母建造,故屬于其父母所有。即使該房屋在建造時有李紅的份額,該房產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吳李倆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吳強無權分割該房產。當然,如果李紅的父母明確表示將樓上的三間房屋贈送給李紅夫妻所有的,則此時吳強是有權分割房屋的。
由于修改后的婚姻法實施后,原來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個人婚前房產在婚姻關系持續8年以上時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已經廢止。因此,一方所有的房屋不會隨著婚姻關系的持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對于婚前父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該房屋歸子女夫妻共同所有的,或承認有子女夫妻的份額存在,否則,子女的配偶是無權分得房產的。
基于同樣的道理,如果男女雙方結婚后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后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這樣的房產屬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房產,也是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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