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簽訂調解書,約定把房產給女兒。后來房屋遇到拆遷,分了三套房子,父親住在其中,不肯把新房過戶給女兒,甚至還以女兒和自己長得不像為由申請親子鑒定。近日,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房屋所有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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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2001年,李東進和妻子朱曉梅因感情不合離婚,兩人約定把居住的一套自建住宅留給12歲的女兒李穎,李東進有居住權,而朱曉梅搬出去自找住房。出于補償,李東進還給了朱曉梅房屋歸并款15000元。約定里的自建住宅是一座二層的小樓,面積大約共有200來平方,登記在李東進的名下。二人離婚后,李穎跟父親一起生活,父女二人住在這棟小樓里。2007年,這棟房子遇到拆遷,當時李穎正在上高中,沒有時間也沒有能力應付拆遷事務,就在母親的幫助下出具了一份委托書給父親,上面寫道“委托父親李東進處理一切拆遷事務,根據房屋面積,我要兩套房子,戶主必須在我名下,其余事宜由我父親出面和拆遷辦協商,最后正式簽字由我在父母雙方監護下簽字方可生效。”當時,李東進還在委托書上簽字,寫明“拆遷后的房子改在女兒李穎名下”。于是,李穎安心上學,拆遷的一系列雜事都是李東進在跑前跑后。拆遷結束后,根據房屋面積,李東進分到了20萬元的拆遷補償款,還可以調換三套產權房,一套140平,一套86平,一套53平,但需要補調產面積與實際安置面積之間的差價6萬6千多元。于是,李東進和女兒李穎又簽訂了一個協議,約定140平和53平的房子歸李穎名下,86平的則由父女兩人共有。父親李東進擁有三套房子的永久居住權,母親不得居住,同時三套房屋不得買賣、轉讓、贈與任何人。事實上,李東進并沒有履行與女兒的協議,他交清了140平那套房屋的差價,搬進去居住,不再提把房子歸到女兒名下的事情,也不再管另外兩套房子。
李穎多次與父親交涉無果,只好把李東進訴至法院,要求把其中的兩套房屋歸到自己名下。而李東進這時候又有了自己的說法,他說,當初簽訂離婚協議時,把房子留給女兒的決定是他被逼迫才同意的,不是他自己的意思。后來拆遷時約定把兩套房給女兒的協議也是被迫的,而且,他覺得女兒長得和自己不像,懷疑李穎不是自己的親生女兒,他要求做親子鑒定。
北塘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東進提出的被逼迫簽下協議的觀點,不能舉證證明,故不予采信。李穎是李東進的婚生女兒,所以對李東進因為女兒與其長得不像而要作親子鑒定的要求不予支持。但考慮到李東進在離婚后又在自家房子里搭建了一些臨時建筑,為了照顧他的利益,判決最大的一套140平的房屋由李東進和李穎共有,其余兩套房屋歸李穎名下,差價由李穎負責補齊。(文中所用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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