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適用房轉讓是否有效?
依據現行政策、法律規定,經適房買賣合同并非一概無效,而是以出賣人轉讓房屋的原購房合同簽訂 日期進行區分,采取“老房老政策,新房新政策”的辦法。即出賣人轉讓的經濟適用房的原購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簽訂,當事人又在轉讓該已 購房屋的合同中約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屆滿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該房屋已具備上市交易條件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此處的上市交易條件一般指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已滿5年或者取得契稅發票已滿5年。經出賣人主張 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的后果,適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并考慮居住安置問題妥善處理,在認定買受人所受損失數額時應當綜合考慮出賣人因房屋升值 獲得的利益、買受人因此喪失的訂約機會損失、買受人裝修房屋的添附價值及雙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確定。
2、經濟適用房轉讓應如何進行?
(1)產權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身份證明、戶口簿、購房合同、全額購房發票、經適房產權證等材料;
(2)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并核定應補交的土地價款;
(3)產權人到指定銀行補交土地價款,將補交價款全額繳至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4)產權人憑市住房保障部門的審核意見、補交價款的相關證明、經適房產權證、身份證明到市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核發商品房產權證或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5)已由開發建設單位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分戶證的,憑新核發的商品房產權證到市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國有土地出讓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