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購公房,是指享受國家房改優惠政策的住宅,即根據國家現行房改政策的有關規定,由單位將原公房通過優惠的形式出售給已經承租或使用該公房的職工,職工對其享有部分產權或者全部產權的住宅。房改房又包括部分產權的房改房和全部產權的房改房,前者指職工以標準價購買住房,從而取得住房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有限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后者則指職工以成本價購買住房,擁有房屋的全部產權。
《婚姻法解釋(三)》頒布實施之前,離婚析產過程中對房改房的處理主要是依據《民法通則》、《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及建設部《關于房改售房權屬登記發證若干規定的通知》等有關房改的若干政策、法規等。 由于法律依據不明,執法尺度不一,不同法院經常出現結果各異的判決。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這一規定為裁判此類案件提供了統一的法律依據和裁判標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出資,以任何一方父母名義購買房產房,其產權自然只能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按照物權法規定,該房產的所有權(物權)屬于一方父母所有。既然物權屬于他人所有,自然不應當作為夫妻共有財產(財物)分割,因此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自然不予支持。但是由于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另一方仍然可以主張作為債權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