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遷房產權近年來,房價一直處于上漲勢頭,由于現行規定并不禁止村民或居民將回遷房的購買權部分或全部進行有償轉讓,加之回遷房的區位和價格優勢十分明顯,因此吸引了不少買房者的目光,不少糾紛也隨之產生。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一起房主因房價上漲而拒絕履行買賣合同的案件,最終被判令配合買房者辦理過戶手續。
真實案例
房價上漲賣主反悔敗訴
回遷房產權魏先生原居住的平房因綠化隔離地區舊村改造拆遷,購買了兩套回遷房,房子的產權性質為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屋。2004年,魏先生和陳先生簽訂了回遷房買賣合同,約定魏先生將其中一套回遷房出售給陳先生,并配合辦理房屋產權證,由陳先生給付魏先生房款30余萬元。后陳先生支付了魏先生房款并要求魏先生配合辦理過戶。
回遷房產權然而,魏先生見房價上漲,便不想將房屋賣給陳先生了,故以雙方簽訂的回遷房買賣合同無效為由拒絕配合陳先生辦理過戶。于是,陳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魏先生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回遷房買賣合同有效。最終,法院判決魏先生配合陳先生辦理過戶手續。
法官說法
回遷房產權性質有三種
回遷房產權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七條規定,出賣人轉讓已購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屋,當事人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具體到本案中,陳先生和魏先生簽訂的回遷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具備合同無效的情形,因此雙方簽訂的回遷房買賣合同系有效。
法官解釋稱,總的來說,回遷房買賣合同的效力應依回遷房最終確認的產權性質確定,具體有以下三種情形:
回遷房產權第一、若回遷房的性質為商品房及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且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則合同的效力應為有效;第二、若回遷房的性質為經濟適用房,合同的效力則按有關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具體為:1、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內買賣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回遷房買賣合同無效。2、出賣人轉讓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原購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簽訂,當事人又在轉讓該已購房屋的合同中約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屆滿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該房屋已具備上市交易條件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第三、如果回遷房的房屋性質還未確定,因該房屋性質無法確定,故該類合同的效力尚無法確定,當事人可在房屋產權性質確定后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官提醒
買回遷房先查明其性質
回遷房產權在此,法官也特別提醒欲購買回遷房的買受人,可以通過開發商發放的拆遷政策中對回遷房性質的說明或者去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查詢確定回遷房的性質后再行決定是否購買回遷房,以免將來因為回遷房的性質未定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