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房屋質量糾紛,出賣人的責任
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應就買賣標的物向買受人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但由于“二手房”買賣中的標的物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裝修、裝飾等現狀,買受人對房屋的瑕疵狀況也應有理性的判斷。因此,對于出賣人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出賣人已如實告知瑕疵或買受人已明知瑕疵的,則出賣人不承擔責任。對于房屋的隱蔽瑕疵,如并非出賣人在裝璜、使用過程中所產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沒有證據證明出售一方對此是知曉的,出賣人亦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買受人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據因合同轉讓而取得的權利,向開發商主張保修責任或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