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樓市的逐漸回暖,商品房的成交量顯著回升,隨之而來的開發商和購房者的爭議、訴訟案件也逐漸增多,其中開發商延期交房引發的爭議成為了近期的熱點問題。
一、開發商交房的條件。
開發商達到交房條件后會向業主發出交房通知書,業主根據合同約定要前去驗房,如果開發商交房條件達標,并通過了竣工驗收,業主在驗房過程中未發現質量問題,合同承諾的配套設施也到位,就要及時收房、領取鑰匙并繳納物業費。交房流程概括為:竣工驗收合格——通知——業主驗收——交相關費用、領取鑰匙及兩書 ——接收——委托辦理房產證。
但如果因交通不方便等原因不去收房,就會違約。因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了由于買房人原因,未能按期交房的違約處理方式。這是開發商通知買房人收房后,約束買房人收房行為的一條。因為自交房后,由開發商承擔的風險責任就轉移到買房人;所購商品房質量保修期自交房之日起計算,并作為物業管理費的始算日期等。
如果房屋有質量問題,業主可以在驗房時與開發商簽訂書面整改意見書,并督促開發商進行整改,等整改符合要求后再收房。
交房時,開發商應提供由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看其與合同有無出入。反之,就不具備接房條件,購房人可拒絕接收房屋,開發商則承擔延期交房責任。但業主領取鑰匙并不代表放棄自己對開發商追究延期交房違約責任權利的放棄。維權的前提應是合法,這樣才能更好地促進問題的解決。消費者一定要擦亮眼睛,一旦權益受到侵害,可到相關部門投訴。
為了避免出現延期交房糾紛,在購房時,最好選擇房地產業內人士或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專項服務,簽署一份完善的購房合同是解除今后糾紛的關鍵所在。
二、開發商延期交房的原因。
開發商延期交房的原因有很多,一是不可抗力的因素;二是開發商實力不足;三是開發商有意控盤提價;四是建筑方和開發商有資金糾紛,施工中止導致;五是有部分新城區樓盤因市政配套無法到位,樓盤小區配套無法如期完成;六是業主在收房前發現樓盤有各種問題而拒絕收房;七是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欲被規劃部門行政處罰;八是開發商的樓盤還未經過有關驗收部門組織驗收合格等等。但究其根本,開發商延期交房的痼疾在于期房銷售,這降低了開發商的資金要求等門檻,也給購房者提供了購房的便利,但也為購房者帶來了延期交房、卷款“跑路”等法律風險;此外,商品房市場的逐漸升溫導致了買賣過程中形成的賣方市場關系也是導致開發商延期交房情況頻頻出現,購房者在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的重要原因。
在以上原因當中,開發商除了不可抗力原因不承擔違約責任外,其余的不管什么原因,開發商均應當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三、開發商延期交房,購房者造成損失的,可以主張賠償。
延期交房,對于那些為了改善居住環境的普通購房者來說,會導致他們增加不必要的租房費用,影響了他們的入住;對于投資者來說,會導致他們不能及時得到收益;同樣,延期交房也影響了今后房產證的頒發,房產證能早一天頒發,購房者可以早一天用房產證取得銀行的貸款。這一系列的連鎖反應均因開發商的延期交房引起,因此,開發商延期交房的,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但必須提供證據證明損失的多少,比如租賃合同、租金收據或發票、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等。
四、對購房者來說,明確違約責任非常重要。
一般處理延期交房等合同上的糾紛,我們主張先協商,萬一協商不成就只能通過法律手段去解決問題。在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時,一定要明確違約責任,因為一旦雙方簽字,合同就生效了。在很多糾紛中,不可抗拒因素延期交房成為很多開發商的托詞, 對于不可抗拒因素,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如果一個城市一些大的規劃變動導致開發商工期拖延,開發商可以不承擔責任,這就是少數人的利益服從公共利益,而如果是開發商公司變更、自身規劃變動導致交房延期,開發商肯定要承擔違約。
1、延期交房的違約金應按照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執行。
2、對于延期交房期間業主外租房屋的租金賠付問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延期交房期間,房租應由開發商承擔。
3、如果開發商在寬限期限過后,仍不能交房的,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同時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及利息,并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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