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車庫的層高到底應該是多少,相信很多有車庫的業主都回答不出來。這是情有可原的,對于房屋建筑上的質量標準,大部分不具有專業知識的消費者都是三竅通了兩竅,即使居住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許多業主也不知道如何來維權。
而杭州的俞某云夫婦(化名)卻不愿意做悶葫蘆里的糊涂蟲。今年3月,因為買的排屋有個數據比標準短缺42厘米,他們將房產公司告到了法院。上周,杭州市余杭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房產公司減少并返還俞某云夫婦購房款18134元。
交付房與合同有出入
五年前,俞某云夫婦在余杭看中了一套217.89平方米的排屋,并帶一個35平方米的花園。2002年12月13日,他們與房產公司簽訂了購買合同,并支付了30%的首付款,余下房款辦理了銀行按揭。
按雙方合同約定,房產公司應在2004年3月交付房屋,然而,一直拖到了2005年7月15日,俞某云夫婦才拿到鑰匙。興奮了不到一個月,他們漸漸發現,這套排屋跟當時簽訂的合同有出入,其中最讓他們不能接受的是,地下車庫凈高只有1.78米。在合同所附的平面圖上,標明地下車庫的層高為2.4米,但沒有標明凈高。
測層高還是看凈高
地下車庫的高度究竟該按層高還是凈高來測算呢?俞某云夫婦四處咨詢,得知對于車庫的規格,國家制定了相應的標準。
根據《住宅設計規范》規定,“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貯藏間、自行車庫和設備用房使用時,其凈高不得低于2米,當作汽車庫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而根據《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的規定,即使作為對車庫凈高要求最低的“微型車、小型車”車庫,最小凈高亦應滿足2.2米。
這下俞某云夫婦心中有譜了,跟房產公司多次協商未果,就向余杭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產公司減少并返還購房款18134元。
是地下室還是車庫
法庭上,房產公司代理人表示,他們交付的房屋施工圖紙是經有資質的設計機構設計,并經有關行政機關圖審和批準的。所交付俞某云夫婦的地下室,其尺寸與簽訂合同時所附的房屋圖紙相一致,層高達到2.4米,凈高達到2.25米,符合《住宅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
此外,從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及房屋圖紙看,都表明他們出售的是地下室,并非地下車庫。因此,俞某云夫婦用《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作為依據來規范地下室是不合理的。
為何房產公司提供的地下室凈高數字比俞某云夫婦自己丈量出來要高這么多?到底哪個數字是準確的?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訴爭房屋的地下室進行了現場勘驗,地下室最小凈高為1.8米。原被告雙方對這個勘驗結果均無異議。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對于俞先生夫婦所購買房屋的地下室,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及房產公司提交的房屋平面圖,該地下室的設計目的和買受人對其功能定位,都是將它作為車庫使用。因此,這個地下室應當滿足作為車庫使用的功能、符合車庫的設計規格。
法院是這樣判的
由于在雙方合同所附的圖紙中,對地下車庫的凈高未標注,而對于車庫的規格,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建設部制定的《住宅設計規范》以及《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等相關規定中都有明確數據標準,即“車庫最小凈高應滿足2.2米”。
這些規定雖非國家標準中的強制性規定,但也屬正常情況下都應當執行的內容,除非當事人對其有特殊的約定。
本案中,房產公司的房屋設計圖紙是早已設計完成的,并非與買受人協商所達成的標準。因此,設計中未按國家標準執行的內容,應當履行向買受人特別告知的義務,以利于買受人作出判斷。否則,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商品房的質量是符合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
因房產公司交付的成果未達到國家標準,嚴重影響了地下室作為車庫使用的功能,應當向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即減少并返還俞某云夫婦購房款181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