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拉來磚頭,準備在綠地上蓋樓。
業主們在綠地上重新栽種的樹木已成氣候。李豫 攝
核心提示
一起由開發商意欲占有小區規劃綠地從而導致鄭州某居民小區業主走上法庭的行政官司,歷時三年多,最終以業主“護綠”成功落幕。所涉綠地的土地使用證被依法撤銷,鄭州市相關職能部門亦被追究責任。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接受開發商“不服河南省高院的終審判決”的申訴,舉行聽證會,這起中原護綠第一案再度引起廣泛關注。
綠茵遍地,樹木蔥蘢,磚石小路蜿蜒在綠草花叢間……眼前的燕鳳小區中心花園,讓業主們滿心歡喜。“我經常來這里散步,還喜歡拍些照片發到網上,告訴那些關心小區的朋友,這塊綠地得到了大家的精心照料。”近日,業主張明禮對本報特約記者感嘆,如今這塊從開發商手里“爭”回來的5畝多綠地,已成為480多戶業主眼里的“寶貝”。
緣起:小區綠地悄悄“變臉”
位于鄭州市金水區沈北路的燕鳳小區41號院,是一個早在1998年建成的小區,當年272戶業主全部入住。然而,令業主們意想不到的是,2006年4月,開發商盛和公司突然帶領施工人員,將該住宅小區的一塊5畝多的公共綠地破壞,將正在生長的87棵大小樹木拔除,準備在此建造高層住宅。
事實上,這片綠地“命運多舛”:1993年,鄭州市城市規劃局為河南興豫房地產公司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1994年,又為該公司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把小區內8號樓和9號樓之間的一塊地規劃為中心花園、公廁等。2003年6月21日,鄭州市國土資源局注銷了興豫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同年6月28日,興豫公司與盛和公司簽訂土地轉讓協議,將這塊3787.3平方米的土地轉讓給盛和公司。當年12月12日,鄭州市政府依據雙方提供的材料,為盛和公司頒發鄭國用(2003)字第0597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用途為住宅,2004年1月,鄭州市城市規劃局給盛和公司頒發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原本是一塊公共綠地,就這樣成了住宅用地!
已經規劃好的“中心花園”和“幼兒園”,在業主不知情的情況下,卻被更改為建樓用地,為保住小區內這塊公共綠地不被侵占,業主們不惜日夜輪流看管。在遭到業主的強力阻止后,盛和公司向業主出示了蓋有鄭州市政府印章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和鄭州市規劃局頒發的用地《規劃許可證》,說此地塊他們已經花錢買去,并且已經變更土地使用權人到他們公司名下了,并且該公司的這個“盛和家園”高層建設項目,已經得到了鄭州市政府的批準同意,業主無權干涉和阻止。
業主們不能接受,他們認為,商住小區中心花園(綠地)、道路及配套用地作為居住小區一部分,具有從屬性,業主在購買房產時,房價里已包含了這部分的相關費用,應屬于小區全體業主共有財產。鄭州市政府的行政許可,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為此,業主們多次以信訪形式,向鄭州市政府反映。
一審:判有關部門違法頒證
收到業主的信訪材料后,鄭州市政府委托鄭州市建委,對此爭議地塊作出調查。歷經多次調查后,鄭州市建委在寫給市政府的調查報告中明確指出,“有關部門批文程序不合法,確實侵占了燕鳳小區中心廣場的綠地,與我們建設生態園林城市的宗旨極不相符”,并建議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敢于承擔責任,撤銷其發放的證件,切實維護燕鳳小區業主的合法權利”。
鄭州市政府將此調查報告內容向業主做了傳達,并表示盡快予以糾正。但是,在是非已經“涇渭分明”的情況下,鄭州市政府有關部門仍然堅持認為其行政許可行為“程序合法,并無過錯”,并拒絕糾正違法的行政許可行為。無奈,2006年11月17日,燕鳳小區的業主們將鄭州市政府訴至法院。
鄭州市中級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進行了公開審理。
業主們認為,這塊爭議土地作為小區規劃綠地(中心花園)、道路和配套設施建設用地,是不允許單獨進行分割轉讓的,那樣將嚴重影響已經建成小區的使用功能,且影響到國家嚴格規定的綠地率不能達標。原開發商興豫公司在其開發建設的房屋銷售完畢后,也無權將小區業主公用的綠地、道路及小區附屬用地轉讓給盛和公司,用于插建商品住宅。業主在答辯狀中稱:“鄭州市政府為盛和公司頒發土地證的行政許可行為,在程序上違反了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在實體上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存在縱容開發商侵占業主合法權益的故意行為。”
鄭州市政府認為,為盛和公司頒發土地使用證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是在履行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法定職權。而盛和公司辯稱,原告既非業主委員會,也不是原土地出讓方,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不久,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2007)鄭行初字第14號行政判決書,認為原告要求撤銷該違法頒證行為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被告鄭州市政府頒發土地證的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與撤銷;盛和公司要求維持該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一審判決撤銷鄭州市政府頒發的(2003)字第0597 號國有土地使用證。
該判決書下達后,在法定上訴時間內,被告鄭州市政府沒有提起上訴。
終審:272戶業主“護綠”成功
正當燕鳳小區的業主們為一審判決歡欣鼓舞時,卻傳來了開發商盛和公司上訴,鄭州市政府支持開發商的消息。
“我們通過各種渠道得知,在報送河南省高院的答辯中,盛和公司提請省高院撤銷一審法院判決。”采訪中,知情人告訴記者,他們對此很難理解,有錯必糾是政府的傳統,為啥鄭州市政府糾錯會這么難?
根據鄭州市政府應訴規則第十三條“對敗訴的案件,應訴代理人應寫出結案報告,闡明敗訴的原因,提出是否上訴、是否申請再審的意見,并呈報市政府領導”的規定,業主們認為,既然鄭州市政府放棄了對一審法院判決的上訴權,等于是向業主表明了服判糾錯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