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汶川大地震給當地居民造成極大的傷害和損失,北京也有震感,同時它也啟示大家各種自然和地質災害隨時都有發生。因汶川地震警醒了自己,韓先生認為房屋質量問題很重要,鄰居的房屋建設存在很大安全隱患,嚴重影響了自家的居住安全,故將鄰居王女士訴到法院,要求對方拆除違章建筑,消除對方給自己造成的安全隱患。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據了解,原告韓先生與被告王女士是鄰居,原告住在被告西面。2007年上半年被告在未取得有關部門施工許可和建房審批手續的情況下,超出原有高度、層數施工建房。被告所建的三層樓房,高度是原告家房屋的兩倍多,所建的三層樓房質量粗糙且大量使用舊建材,緊貼原告家東墻未留任何距離而建,經過此次地震,韓先生認為,鄰居違章建筑沒有情況顯示它能承受怎樣的自然和地質災害,但是韓先生可以確定不論鄰居家的違章建筑出現任何情況,它首先不可避免的危及和傷害的就是韓先生及其家人,故將鄰居訴到法院。
在庭審過程中,對于原告韓先生的訴訟請求,被告王女士辯稱,根據相關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制土地可以依法定給個人或單位使用,依法的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損害。”被告家的土地是于1978年經石景山區劉娘府村委會批準,依法用于建筑房屋居住,被告既未改變土地的用途,又未侵犯其他人的土地使用權,因此被告的建筑不屬于違法建筑,同時不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另外,被告的建筑房屋不存在安全隱患,作為一個完全具備行為能力的人,任何人都不能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因此在房屋建設中,被告寸步不離現場,嚴把施工質量關,房屋質量安全可靠。目前被告及家人已居住在該房屋中一年,根本不存在原告所表述的安全隱患問題。綜上,原告的起訴不屬于客觀情況,又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現原告主張被告所建房屋存在安全隱患一節,經法院釋明,原告仍表示不申請進行上述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的鑒定,故被告所建的三層樓房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是否對原告構成危險均不能準確認定,就此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應有原告自行承擔,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所建房屋未經相關部門審批是否屬于違章建筑的問題應由有關行政機關予以認定、解決,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綜上所述,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據悉,原告韓先生不服判決,已經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