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樓下住戶安裝護欄影響了自家安全和生活,年近83歲的俞老先生將樓下鄰居告上法庭,要求拆除護欄、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今天,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護欄超出安全防護必要,給墻外攀爬提供便利,形成潛在治安風險為由判決支持了俞老先生要求拆除樓下住戶護欄的訴訟請求。
年近83歲的俞老先生家住朝陽區團結湖某樓3層,被告孫先生住在俞老先生家樓下的2層。
俞老先生起訴稱,孫先生在原告家的陽臺基座上安裝了護欄,嚴重影響了原告的安全。出于安全考慮,不管夏天多悶熱,原告都不敢開窗,全家人都要忍耐酷熱。為了安全原告還在自家的陽臺內部安裝了防護欄,導致窗戶無法打開。此外孫先生家的陽臺護欄也影響了原告家晾衣服。經與孫先生協商未果,無奈訴至法院,要求孫先生拆除防護欄,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
孫先生辯稱,自家樓下安裝防護欄,是出于安全考慮。北京有十幾萬防護欄,護欄的真正作用在于安全保護,而非供人當樓梯攀爬,被告家護欄已安裝多年,原告現在才提出拆除,故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為查明實際情況,主審法官曾親自前往現場調查,經測量孫先生在自家陽臺及窗戶外側安裝的鐵制柵欄,其外側距離窗戶、陽臺所在樓墻體分別為正面60厘米、側面15厘米。
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述護欄安裝位置距墻體較遠,該距離已超過了安全防護的必要,該護欄的存在給墻外攀爬行為提供了便利,形成了潛在的治安風險。法院同時也指出,目前在多層建筑樓房,住戶在自家窗戶、陽臺外側安裝護欄的情況較為普遍,該行為尚無相關行政管理規定規范。但是,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處理相互間關系,因此,如具有足以形成危險來源的設備時,鄰人有權請求將該設備移除。同時,法官指出,由于民事訴訟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因此其他住戶安裝護欄不當然說明安裝護欄即具有合法理由。
據此,法院判決支持了俞老先生要求拆除護欄的訴訟請求。俞老先生關于賠禮道歉和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因缺乏法律依據,未獲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