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排水相鄰關系的處理
根據《物權法》第86條,處理用水、排水相鄰關系應遵循以下規則:
1.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這是因為水的特殊性,必然與不動產聯系在一起,因此,基于水也能產生相鄰關系。
2.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水流屬于國家所有,相鄰各方均有使用的權利。因此不得壟斷對水的使用權,不得因利用水流而妨害鄰人的用水利益,各方應合理分配。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受益人應負賠償責任。
3.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對于自然排水,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權向低地排水,即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排水權”,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此有承受的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準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并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相鄰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除《物權法》規定的上述原則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還規定了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的原則,即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