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問題已得到學者及實務工作者的廣泛關注,但司法實踐中仍有一些問題須進一步探究,如次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問題、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與善意第三人沖突的協調問題。筆者發現,由于法官對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理解不同,案件處理結果存在較大差異,甚至截然相反,筆者借助他人研究成果,談談自己管見。
「關鍵詞」 承租人 次承租人 第三人
當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問題已經得到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充分關注,一些基礎性問題已有較一致的結論,如優先權的性質、行使期限、整體出售與部分的關系等,但由于立法過于粗陋,實務中新問題層出不窮,理解不一致,法律適用不統一,亟待研究。筆者擬借助現有研究成果,結合自己的思考,對一些問題提出管見,以期對司法實務有所幫助。
一、次承租人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我國《合同法》第224條規定了房屋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轉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系,而將租賃房屋以其本人名義出租給次承租人。轉租情形下,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其中承租人又是轉租人,次承租人占有租賃房屋,并使用、收益之,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法律關系共存與一個標的物上。那么,當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時,誰享有優先購買權呢?是承租人還是次承租人,抑或是兩者都有,若兩者都有,誰的順位在先,若房屋經過數次轉租,數個次承租人的順位又如何排列,對以上問題,頗有爭議。
2005年司法考試卷三第12題考查了這個爭議問題,標準答案中肯定了次承租人的優先權,使該問題更有探討的必要。有觀點認為,次承租人也享有優先購權,而且次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要優先于承租人;[1]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次承租人無優先購買權。[2]主張次承租人有優先權的結論主要有以下理由:(1)穩定轉租社會關系的需要,避免因出租人的任意處分行為給次承租人生活帶來大的變動。(2)因為次承租人占有租賃物,賦予次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有利于簡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增進效率。(3)轉租現象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次承租人對租賃房屋投入高昂裝修費用、廣告費用等,避免投入的成本遭受無謂損失。(4)法律制度的理念是保護弱勢,在轉租的三方當事人中,次承租人是真正的弱勢,其權益更易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