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士:去年春節過后,我租了一套房子開店,租期為一年。合同到期后,房東說有事兒顧不上簽合同,但口頭同意繼續租給我們。前兩天,房東卻找到我們說房子不租了,要我們趕緊騰房。我們是否可以要求繼續租住或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律師分析: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為要式合同,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上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本案中,陳女士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由于房東沒時間,只是口頭兒同意續簽,而日后反悔是可以的。因為沒有書面的合同,出租人也有權要求承租人騰房。但基于道德和公平正義的原則講,出租人通知承租人騰房應給予一定的寬限期。建議廣大市民在租房的過程中,一定要和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得以保護。